近日,市場上流傳著關于《保險法》可能進行修訂,保險產品的剛性兌付原則可能要打破的傳言,引發了廣泛關注。
此傳言來自最新一期《財新周刊》發布的封面文章——“處置問題險企”。這篇文章羅列了保險行業最近幾年的風險事件,包括被處置的保險公司,以及正在排隊等待接管的保險公司。文內同時提到,正在修訂過程中的《保險法》草案中已新增提出:“若被接管的保險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依法進行保險業務轉讓的,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對保險合同進行合理變更。”
“打破剛兌”是金融領域的一個術語,指的是在資產管理過程中,不再承諾向投資者保證本金及約定收益的情形。具體來說,當底層資產出現虧損而導致管理人在正常情況下無法向投資者兌付預期收益甚至投資本金時,管理人不再承諾向投資者“還本付息”,而是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實際情況向投資人支付剩余價款。
2018年《資管新規》出臺后,銀行理財產品的剛兌被打破,保險產品至此成為了除50萬元以內銀行存款、國債之外,唯一具備剛兌性質的金融資產。
2022年10月通過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似乎也提前為這一可能性打過預防針。
2022年12月12日起施《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財產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保單利益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保單利益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第二十二條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三)對保險合同中投資成分等的具體救助辦法,另行制定。
不過無論如何,目前《保險法》修訂還在討論和建議的初級階段,尚未有完整的條例和具體規定,也并未公開征求意見。而且從立法到落地,還有很長的流程要走。并且即使要改,法不溯及過往,對于已有保單,影響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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