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新周刊一篇封面文章刷屏了。
之所以刷屏,主要是文章中的一段話:【正在修訂過程中的《保險法》草案中已新增提出:“若被接管的保險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依法進行保險業務轉讓的,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對保險合同進行合理變更。”】
對保險合同進行合理變更?
好家伙,這不是擊穿保險合同,打破保險剛兌?
要知道,目前只有存款和壽險產品,是唯二具有剛兌性質的金融產品。
剛兌,可是保險銷售的“王牌”啊。
一旦打破保險剛兌,將深刻影響保險業發展,改變國內金融市場發展競爭格局。
所以,很多人在看到這一句后,悲觀情緒徹底上頭,認為“保險黃金時代已落幕”、“中小保險公司將大量倒閉”、“將有大型保險公司破產了”。
額...有句話是這么說的:悲觀者永遠正確,樂觀者永遠前行。
在沒有通讀全文的情況下,僅憑一段話,就直接下結論,我只能說演技過了。
為了弄清作者要表達的觀點,我專門付費閱讀了文章。
實話實說,錢,沒白花。
整篇文章,洋洋灑灑2萬字,詳細介紹了目前國內“明天系”、“大家系”成為問題險企的前因后果,也給出了處置問題險企的解決辦法,有理有據,還有專家觀點,值得一讀。
但是吧,在保險打破剛兌這個話題上,作者卻非常審慎。
作為保險法普法博主,灑家一直很留意保險法的修訂過程,對于“可以對保險合同進行合理變更”的提法,以我對目前保險業發展和對保險法發展歷程的認識,可以不負責任地直接拋出觀點:保險法修訂稿中九成九會有這一條。
為什么?
我們先來看看目前的保險法是怎么規定的。
保險法,對保險以及保險公司的安全性,是有詳細規定的。
對于此,我在之前的保險法解讀中,詳細和大家作了闡述:
保險法解讀第48期,保險公司已破產了三家?保單權益不受影響?你的認知,可能都是錯的
如果您之前看過,我還是建議現在再去讀一下,讀完就能更好得理解我們今天要聊的話題。
其實,坊間一直傳說的“保險公司不能破產”,是誤讀,或者張冠李戴。
保險法,是允許保險公司破產的。
搞清楚這點,很重要。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保險公司一直以來就是可以破產的。雖然我們從來沒有真正讓保險公司破產過。
但是,打破剛兌在法理上,是完全可行的。
保險,不同于其他金融產品,人身屬性更強,其安全性關系到社會穩定。所以,國家對保險資金的安全性,進行了嚴格管控。
具體在保險法中,就是通過保險公司的保證金、責任準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這“四金”,以及償付能力來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性。
今兒,咱重點講下保險保障基金。
所謂保險保障基金,就是在保險公司撤銷、破產時,為了保護保單持有人和保單受讓公司的專屬基金。
你想啊,既然保險公司都要破產清算了,公司資產是肯定不足以償付保單合同利益的,而我們國家又明確要求保護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保險法第92條第二款),被指定的受讓公司肯定也不愿意拿出自己的利潤來為已經破產的公司買單啊,那就只能用到保險保障基金,來堵掉這一塊的窟窿。
但是,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險保障基金并不能100%堵窟窿,針對救助的對象為個人或保單受讓公司,有不同的救助比例。
也就有人會說了,目前從明天系、大家系保單處理情況來看,都100%的兌付了啊。
能100%兌付是國家進行了其他額外投入,來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而已,并且就是因為100%兌付,也給問題險企整改帶來了負面影響(這個我們等下再細說)。
所以,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如果保險公司真的破產或解散了,保單持有人不能100%獲取利益,是留了口的。
那么,在接下來的保險法修訂中,學習日本等國在處理保險公司破產時的經驗,適當變更保險合同,可能性大不大?
答案就不說出來了,各位聰明的讀者老爺,一定知道。
說完保險法,我們再說下目前保險業發展的現狀。
最近幾年,金融行業里面,保險業風景獨好。
拋開剛兌這個王牌,不斷降低的利率也實實在在給了保險業挺直的腰桿。
雖然保險的結算利率也在不斷降低,但是相比較其他產品,仍然較高。更重要的是,很多保險產品,是采取固定利率的,直接寫到合同里面,一個利率持續20年甚至30年。
這對消費者來說,可是大大的利好啊,那自然是買得越多越好嘍。
但是,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可不是賣得越多越好。
在利率不斷降低的情況下,險資就一定能獲得高于支付給被保險人利率的收益嗎?
這個得打一個大大的問號,更關鍵的是,目前我國問題險企的出現,還不是因為利率下行風險,而是大股東的操守和經營班子的專業性。
當大股東把保險公司當成提款機的時候,你覺得他們的產品設計的會不會激進?被保險人的權益還是他們要考慮的主要問題嗎?
這些險企到底把什么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從償付能力數據就能看出來。
財新周刊文章中有這樣一組數據:
「截至2023年一季度,有14家保險公司暫停披露年報或者償付能力報告,其中6家處于償付能力豁免期/仍在風險處置過程中,另外8家為已暫停披露償付能力報告的準問題險企,這些機構的資產總規模估計有1.5萬億元。此外,壽險公司、財險公司中有13家評級為C、3家評級為D。這意味著,目前達不到監管部門償付能力要求的險企共有30家,其中有不少機構的資產規模在數千億元。」
連基本的償付能力都不能保證,如何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
講到這里,必須要再引用一個財新周刊文章中的“笑話”(姑且稱為笑話)。
這與坊間路邊社傳聞的多家保險公司正在排隊等接管高度一致。
好嘛,本來以為保險公司都是濃眉大眼的好同志,沒想到,竟然出了叛徒。
問題是,這事兒全賴保險公司嗎?
現實中,不少人只認收益,不看公司。只要你給的收益高,我就去你家買保險,管你保險公司行不行,就算出事了,也有國家兜底,怕個錘子。
如果大家都這個想法,國家怕不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1月 30日召開的2024年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八條年度重點任務目標。排在首位的,是要全力推進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健全金融風險處置常態化機制,落實機構、股東、高管、監管、屬地、行業六方責任。
看到沒,國家已經充分掌握了當前的情況,并預先作出了相關的安排。
既然如此,在保險法修訂中,順勢打破剛兌,可能性大不大?
我只能說,保險行業打破剛兌,只是早晚的問題。
那可能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可能會很擔心,以后保險可不好賣了。
放心,保險的打破剛兌,不像資管新規中其他金融行業打破剛兌,不會血本無歸,只是國家不再無底線兜底了,請注意,是不再無底線。
如果你不認真選擇保險公司,那就要接受承擔10%-20%損失的風險。
這樣的操作,合情合理,哪里能什么好都讓你占了,是不。
所以,在我看來,打破剛兌是加速“不負責任”險企出清的必要舉措,一定會推進。這對整個行業,尤其是根正苗紅、資質好的險企來說,將是大利好。
拭目以待。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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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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