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繼續解讀保險法。
今天要解讀的內容是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18-19條。
先上法條。
第十八條商業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且經保險人認可,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范圍內依據和解協議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未經保險人認可,保險人主張對保險責任范圍以及賠償數額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8條,是關于責任保險訴訟時效的規定,內容簡單又清楚,咱就不展開了。
第19條,是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和解的相關規定。這一條,又分成保險人是否同意兩種情況。
說到這里,咱稍微詳細講下,以方便大家理解。之前在解讀中,咱講過,保險之所以復雜,是因為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等多方利益,而責任險,還要多一個第三者,五個人的大戲,可不好唱,一不留神就得唱紅了臉。
一般情況下,在責任險中,一旦出現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只管賠錢給第三方,而被保險人和第三者作為保險事故的“相對方”,會在賠償額度上反復拉扯磋商,達成協議。
但是,如果達成的協議保險公司認為不妥當,不認,那就得重新核定。
所以,如果出現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在被保險人與第三者達成和解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把保險公司拉進來,一來保險公司專業,被保險人吃不了虧,二來省的保險公司后來不認賬。
法條也不復雜,咱上個案例輔助大家理解。
(2023)滬74民終936號
張某,是A公司的駕駛員,A公司在B保險公司處為包括張某在內的員工投保了責任保險。2018年7月17日,張某駕駛單位車輛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傷殘鑒定為四級傷殘。
2021年12月,A公司與張某達成協議,約定A公司一次性打包補償張某50萬,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等。A公司為張某投保的工傷保險,由張某自行向人社部門提出,補助金直接劃入張某賬戶。
協議簽訂后,A公司將50萬轉賬支付給張某。
A公司在支付張某后,向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絕。遂將B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有兩個,一是A公司起訴是否經過訴訟時效,二是B保險公司作為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你說巧不巧,這兩條,就是咱今天要解讀的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18、19條。
機智如我,一個案例解讀倆法條,嘖嘖嘖。
關于焦點一,法院認為張某的工傷事故發生在2018年7月,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18條,A公司自2021年12月15日才與張某簽訂賠償協議,應當以協議簽訂時間為訴訟時效起算點,所以,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焦點二,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19條第二款,A公司與張某達成的賠償協議屬于和解協議,B保險公司對內容不認可,應當重新核定。
同時,關于是否扣除張某已獲得工傷待遇問題。張某已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了工傷待遇,而A公司在除承擔張某的工傷賠償責任之外,沒有其他法定賠償責任,所以,A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責任保險賠償金的要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應該被駁回。
一審之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A公司理由如下:
1、A公司在B保險公司出投保的是商業保險,為員工在社保處繳納的保險是社會保險,兩種保險受不同法律調整,性質也有本質區別,同時,在保險條款中也沒有工傷待遇與責任險賠償訴求可以抵扣的情形。
2、雖然責任保險在財產險中,但賠償項目均是人的健康和生命,所以本質是人身險,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這是基本常識,所以,不能抵扣。
二審法院認為:案件焦點就是工傷保險已經賠付的部分是否仍屬于雇主責任險的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在于轉嫁、分攤個體的經濟風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通過責任保險轉嫁保險人,最終則由保險共同體分擔。為防止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故意追求高額賠償,或疏忽了事,損害保險人和保險共同體的合法權益,產生道德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將責任保險的承保危險限定于“依法應負”。(請注意,此處說理很清楚,值得反復閱讀)
也就是說,雇主責任保險,以雇主應當負擔的法律責任為限。而A公司無法證明在工傷保險責任之外,仍然有向張某賠償的法定責任,所以,不予支持。
其次,責任保險是財產險,應當遵循財產險的損失填補原則,并非A公司主張的人身險。
所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就到這里。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不僅更好的理解了第18、19條,也弄清楚了工傷險和責任保險重合情況下的適用。
有用專業的知識又增加了。
今天就到這里,下期再見。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