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保費規模超3.5萬億的人身險市場,若是“一把抓”,或許會事倍功半。就像房地產市場有“因城施策”,人身險行業也將有自己新的一套分類監管規則。
3月18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辦法》),通過六大維度、上百個指標,全方位透視人身險公司綜合風險水平,加強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提高監管質效。
可能很多人對去年2月征求意見的《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還有印象,與本次《辦法》名稱不同,細則有差異,但整體思路相似,都是將人身險公司分類后,再采取更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另一份保險公司“論資排輩”規則是去年10月發布的《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覆蓋了所有保險公司,但只選出頭部的、“大而不能倒”的公司,而本次《辦法》是對人身險公司全員分類監管。
從細則涵蓋的維度看,本次《辦法》更具綱領性,首次將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消費者保護等各領域的監管要求綜合運用到一套風險監管體系中,評級依據行業數據和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等掌握的相關情況,“掉隊”的低評級公司會面臨業務范圍受限、限制增設分支機構乃至重組等“懲罰”。
值得一提的是,監管評級結果并不公開,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
01
監管評估“三步走”
綜合風險水平“5+S”
在低利率疊加權益市場震蕩下,誰投資收益率穩住了?誰產品結構相對平衡、實現平穩過渡了?這些行業常見的比較項,往往也是市場給一家人身險公司默默“打分”的依據。監管給人身險公司的“打分”及分類更為重要,這關系到行業增強風險防控、提升服務經濟社會能力等。而“打分”分類標準就在這次《辦法》中。
根據《辦法》,監管評估“三步走”,包括評價單一維度風險水平、評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和特殊情形調整評級。其中“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在這套體系中較為核心,也更受關注,劃分為1-5級和S級,數值越大風險越高,處于重組、被接管等狀態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
從歷史案例來看,已有多家壽險公司有過被接管的案例。如2020年7月,華夏人壽、天安人壽被依法接管而后接管期又延長一年。還有更早之前的安邦保險集團,當中就包括壽險主體安邦人壽。還有2007年,監管第一次動用了保險保障基金接管新華人壽。
回到文件來看,此次監管“打分”分類的維度也更多,不只有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還包括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權重最高的是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比例均為22%,另外四個維度各占14%。
六大維度之外還有一個“加分項”,即“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在“雙碳”戰略提出后,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等主體普遍增加了這個考核點。《辦法》顯示,對開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給予適當加分。
《辦法》還設置了動態調整機制。例如針對業務激進擴張、關聯交易風險等較突出的風險設置了相應閾值,一旦超過閾值,公司的風險水平將自動上調一個等級;如果六大維度中,有兩個及以上維度的風險水平等級為“高”,公司風險水平也會上調一個等級。
獲得這些“打分”分類依據,主要通過行業數據和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等掌握的相關情況。其中在非現場監測方面,《辦法》規定,非現場監管人員綜合考慮監管資源的配置情況、人身保險業發展情況、人身險公司經營特點和系統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確定合適的風險監測頻率。風險監測頻率原則上不低于1次/月。此外,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定期監測情況,原則上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一次監管評級。
監管評估后,還會經過結果分析與反饋、督促整改等環節。說到“督促整改”,可能很多人對去年2月征求意見的《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還有印象,尤其是該意見稿中擬對低評級人身險公司采取的“懲罰”和限制措施,在當時是諸多媒體報道的焦點,具體包括限制分支機構增設、限制資金運用等。兩份文件名稱不同,細則不同,但整體思路都是對人身險公司分類后采取更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本次《辦法》依舊設置了“懲罰”措施。如對監管評級結果為3級的公司,就應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對評級結果為4級的公司,還應區別情形依法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對評級結果為5級的公司,必要時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02
新規更具綱領性
提高風險管理預警能力
本次《辦法》有此前一些文件的“影子”、甚至名稱可能被混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是政策一脈相承的體現。
以《辦法》中提到的非現場監測為例,為其“立規矩”的是2022年1月原銀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提出制定適用于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指引,明確風險監測指標的定義及非現場監管評估的方法。在此基礎上才有本《辦法》出臺。
而從內容覆蓋的廣度看,本次《辦法》可稱得上一份人身險公司“論資排輩”的綱領性文件。一位知情人士對媒體表示,以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評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各個部門和相應的監管文件中,此次《辦法》首次將各領域的監管要求綜合運用到一套風險監管體系中,形成對人身險公司各類風險的全流程監測與評估。
“《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將有利于落實”高風險高強度監管’的監管導向,合理配置機構監管資源,真正地落實分類監管要求,引導人身險公司形成差異化發展的競爭格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稱。
值得一提的是,監管評級結果并不公開。《辦法》顯示,人身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非現場監管人員應嚴格控制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知悉范圍,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人身險公司也應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對外披露。顯然,《辦法》對監管機構而言,有著更多動態摸底的意義。
03
中小壽險公司“壓力山大”
嚴防死守增量風險是關鍵
事實上,從當前人身險業整體發展現狀來看,《辦法》的落地可謂事出有因,特別是在行業負債端改革深化、資產端承壓的大環境下,很多資本金羸弱、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中小型壽險公司,正面臨著“活下去”的考驗。
如此之下,對于監管而言,怎樣更好地、及時地防控人身險公司經營風險,將問題處置前置,顯得至關重要。畢竟眼下很多存量風險也尚待進一步的拆彈、排雷。
從償付能力維度看,據日前63家壽險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至少有6家償付能力不達標,風險綜合評級不達標成主要原因。最新一期風險綜合評級中,C類有4家,分別為華匯人壽、長生人壽、合眾人壽、渤海人壽;三峽人壽、北大方正風險綜合評級為D。
當然,對于問題壽險公司的風險處置,近兩年來在監管及市場力量的努力下,處置速度已顯著加快。典型的如2023年華夏人壽變身瑞眾人壽、天安人壽變身中匯人壽、恒大人壽變身海港人壽等。
但不可否認的是,隨著風險處置的加快、問題險企逐漸暴露,作為“白衣騎士”的保險保障基金,其救助壓力也在加大。據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官網顯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匯算清繳前)2032.98億元。其中財產保險保障基金1244.03億元,占61.19%;人身保險保障基金788.95億元,占38.81%。
據財新報道,有業內人士保守估計,目前保險行業整體已存在至少6000億元的高風險資產。另據不完全統計,2023年有合計超過1200億元資金投入用于解決高風險保險公司的問題。由此來看,存量風險處置尚待進一步攻堅之下,更需嚴防死守增量風險的發生,而此時《辦法》的出臺,便從源頭給出了解決方案。
對于《辦法》落地后的影響,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也在答記者問時指出,文件增強了人身保險業風險防控的有效性。《辦法》根據監管實踐建立了風險信息庫,用于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測與監管評估,將提高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和早處置。
這一點從特殊情形調整評級中即可看出,其中公司治理問題、業務激進擴張、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凈資產告負等均是監管重點。
近期,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三場“部長通道”上,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書記、局長李云澤在談到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工作時強調,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動仗。進一步健全涵蓋源頭治理,做到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與早處置。
的確,更到位更全面的監管,應該不只有在風險發生后“補漏洞”的能力,前瞻性也很重要。有業內人士進一步分析稱,評估人身險公司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的六個維度和評估指標,整合了目前對險企監管的各個方面,可全方位、多角度、全流程地反映險企的經營風險,從而提高監管的風險預警能力,提升風險管理前瞻性。
除了早發現、早預防外,上述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進一步分析稱,在提升人身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能力方面,《辦法》在評估指標體系中特別引入加分項,體現了人身保險公司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所作出的貢獻,引導行業通過普惠保險、綠色保險等,更好服務共同富裕、“雙碳”等國家戰略。
同時,《辦法》能夠更好地推動人身保險公司差異化經營。監管部門將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分類監管的實施,能有助于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適應的發展模式,推動人身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
其實,對于人身險公司的差異化經營支持,中小壽險公司更為渴求。近期就有市場聲音提出,期待差異化發展得到監管的有效支持,特別是監管對公司架構和崗位配置方面,有進一步的變化空間。
總體來看,對于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監管正在加大力度精準排雷、強化源頭治理。李云澤也回應稱,目前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存在風險,但在我國整個金融業中占比都很低。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在積極會同相關地方政府,精準施策,有力有序地推動風險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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