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身保險公司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質效,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險公司,金融監管總局可依據本辦法對當年新設立的人身保險公司進行試評級。
第三條 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行業數據和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等掌握的相關情況,按照本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整體狀況進行評估的監管過程,是對人身保險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四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動態監測和風險預警,并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監管評級。
第二章 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
第五條 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包含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個維度。另設置“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作為特別加分項,對開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給予適當加分。
(一)公司治理維度。細分合規性、股權兩類要點,綜合評價公司治理風險狀況。
(二)業務經營維度。細分合規性、結構類、保障類、品質類、成本類、人員類和責任準備金類七類要點,綜合評價業務經營風險狀況。
(三)資金運用維度。細分合規性、市場風險類、信用風險類、集中度風險類、投資收益類、內部控制類和其他類七類要點,綜合評價資金運用風險狀況。
(四)資產負債管理維度。細分合規性、期限結構匹配類、成本收益匹配類、現金流匹配類、財務杠桿類五類要點,綜合評價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狀況。
(五)償付能力管理維度。細分合規性、償付能力充足率和內部控制類三類要點,綜合評價償付能力風險狀況。
(六)其他方面維度。細分合規性、戰略風險類、聲譽風險類、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系統和案件風險類六類要點,綜合評價其他方面風險狀況。
第六條 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人身保險監管工作需要,修訂完善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內容、指標和規則。
第三章 風險監測流程
第七條 非現場監管人員綜合考慮監管資源的配置情況、人身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人身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系統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確定合適的風險監測頻率。風險監測頻率原則上不低于1次/月。
第八條 非現場監管人員通過對風險監測指標進行分析,實現異動預警,并進一步分析異常原因。
(一)指標分析。通過行業數據比較分析和歷史數據比較分析,識別各指標的異常變動。
(二)原因分析。根據日常監管獲取的信息對異動指標進行專業判斷,對確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一步收集信息,分析指標異常的原因。
(三)異動預警。結合指標分析和原因分析,確定各公司異常變動的指標,進行異動預警,對風險隱患較大的公司及時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章 監管評級程序與方法
第九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定期監測情況,原則上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一次監管評級。評級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影響正常監管評級工作,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影響情況,調整評級的時限要求及具體方式。
第十條 年度監管評級程序主要包括:監管評估、結果分析與反饋、督促整改等環節。
第十一條 監管評估包括評價單一維度風險水平、評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特殊情形調整評級三個步驟。
第十二條 單一維度風險水平評價采用百分制,由基礎指標得分和調整指標得分組成,風險水平等級分為三級: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為高。
第十三條 綜合風險水平等級評定采用權重法,總分值為100分。對六個評估維度的得分進行加權計算,加上特別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綜合得分,根據綜合得分所屬區間確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
1.各維度權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22%)、業務經營(14%)、資金運用(22%)、資產負債管理(14%)、償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2.人身保險公司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劃分為1—5級和S級。評級結果為1—5級的,數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具體評定標準為:(1)大于8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為1級;(3)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為2級;(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為3級;(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為4級;(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為5級。
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或風險處置進入實質性階段的人身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
第十四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險公司,監管機構對綜合風險水平等級進行相應調整,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一)出現下列定性或定量風險因素之一的,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個等級,直到5級為止:
1.兩個及以上評估維度的風險水平等級為高;
2.公司治理維度、資金運用任一評估維度的風險水平等級為高;
3.規模保費收入/凈資產>5,或規模保費增速>40%,或規模保費增速顯著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時間在三年以上),業務激進擴張;
4.人身保險公司投資單一關聯方賬面余額/凈資產大于30%,關聯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5.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應調整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的情形。
(二)出現下列定性或定量風險因素的,認定為重大風險情形,將綜合風險水平等級評定為5級:
1.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
2.關聯交易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3.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4.流動性存在不足;
5.有效資產不足以抵御風險;
6.凈資產<0,或其他償債能力嚴重不足的情形;
7.監管機構認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情況。
第十五條 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向監管機構提供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監管機構發現數據和信息失真時,應當及時與被評級公司確認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數據和信息進行監管評級。
第十六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將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評估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通報給人身保險公司,并提出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年度監管評級工作開展情況和評級結果進行分析,總結評級發現的風險因素,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在收到監管機構的反饋結果后,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通報內容包括但并不限于:評級結果、監管機構反饋的主要問題、整改要求等,并按監管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金融監管總局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與監管評級線上化開展,收集匯總相關數據,進行評級流程跟蹤和管理,增強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工作的規范性和準確性,加強與派出機構非現場監管人員的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監管評級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是衡量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
監管評級結果為1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能夠較好地管理各類風險,出現風險的可能性較低。
監管評級結果為2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總體可控、水平較低,風險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應當持續關注。
監管評級結果為3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存在明顯的風險隱患,風險抵御能力一般,應督促公司加強風險管理。
監管評級結果為4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為嚴重,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
監管評級結果為5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為高風險公司,需要限制高風險業務,壓降風險敞口。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將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在日常監管基礎上,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并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等環節加強對評級結果的運用。
對監管評級結果為3級的公司,應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風險較高、管理薄弱領域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對監管評級結果為4級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外,還應區別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
對監管評級結果為5級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基礎上,必要時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針對公司的具體經營和風險情況,監管機構還可區別情形依法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非現場監管人員應當嚴格控制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知悉范圍,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對外披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
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監管促進新能源車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數據安全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
北京地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綜合考評辦法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未上市企業股權
山東金融監管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聯動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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