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全文:
上海市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設計、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住宅性質的工程項目以及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保障住宅使用功能的配套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工程”)。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金融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管需求,組織開發監管平臺,協同推進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相關工作。
第五條(承保范圍和期限)
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1.整體或局部倒塌;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3.陽臺、雨篷、挑檐等懸挑構件和外墻結構構件的坍塌、脫落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4.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變形、裂縫、破損、斷裂;5.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1.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2.地下、屋面、外墻、室內防水工程。
(三)裝修與安裝工程: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外墻裝飾面、室內二次結構、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工程);2.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3.供熱與供冷系統的安裝工程。
前款保險期限第(一)項為十年,第(二)項為五年,第(三)項為兩年,保險期限從該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筑竣工備案(或取得綜合驗收合格證)兩年后開始起算。建設工程在竣工備案(或取得綜合驗收合格證)后兩年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第六條(保險除外責任)
因房屋所有權人、第三方責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住宅工程損壞,不屬于本實施意見規定的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計算)
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住宅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概預算組成中列明該保險費。
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費率。
保險公司應結合承保項目的風險情況和參建主體的資質等級、誠信記錄科學實施浮動費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則厘定承保費率,不得惡意低價承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保險條款及費率應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投保與承保模式)
潛在缺陷保險為民生保險,住宅工程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將投保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之一。鼓勵保險公司采取共保模式分散風險。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謹慎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委金融辦可以組織遴選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的保險公司,供建設單位選擇。
保險公司應設立潛在缺陷保險項目管理部門,配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工程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人隊伍,開展專業化的質量管理。
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的工作機制,確保潛在缺陷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保險合同)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審節點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潛在缺陷保險合同,并按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保險費。
一個工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保險合同涵蓋的范圍應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保障住宅使用功能的配套建筑,保險公司在該保單項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質量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是質量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及其他規定,制定質量風險管理導則,并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運用包括工序檢查、實體質量檢查、資料檢查、功能性試驗、檢驗檢測在內的各類風控手段,對項目在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和竣工備案(或取得綜合驗收合格證)后的兩年保險回訪期,實施工程建設過程質量風險管理,形成各階段的檢查和評估報告,并跟蹤、督促技術風險和質量缺陷的整改。
風險管理機構受保險公司委托,按照正常、輕微、中等、嚴重和風險保留五個等級,對工程建設各階段發現的有可能引發質量潛在缺陷或事故的工程技術風險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估、報告,提出風險處理建議,跟蹤整改落實情況,最終對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風險管理機構應為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審節點前為風險管理機構預留足夠的設計風控時間。設計階段風險總評估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技術風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前完成整改;竣工最終風險評估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技術風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完成整改。
建設單位應督促各參建主體為風險管理機構提供便利工作條件,物業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權益轉讓)
在保險期限內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二條(入戶告知)
保險公司應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用戶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責任、范圍、期限及理賠申請流程。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將《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用戶告知書》,隨同《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起送交業主。
第十三條(理賠處理)
房屋所有權人在潛在缺陷保險期內認為住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代建設單位履行質量缺陷維修責任,包括且不限于負責落實維修所需資金,牽頭辦理維修所需相關手續,組織現場維修施工等工作。
保險公司應建立便捷、規范、標準的理賠服務體系,受理業主的索賠申請,組織現場查勘和定責定損工作,制定充分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
保險公司可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統一受理業主的索賠申請、現場查勘和組織維修。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或其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約定的時限內先行組織應急維修,同時完成現場查勘。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在兩日內派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并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七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爭議鑒定)
房屋所有權人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存有異議的,可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五條(代位追償)
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因前款責任主體過錯導致的質量缺陷,保險公司在先行賠付后,有權依法對其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主體應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信息化管理)
保險公司應按“承保管理規范化、風險管理專業化、理賠管理精細化”的理念,將有關數據實時推送監管平臺。
第十七條(其他)
其他建設工程投保潛在缺陷保險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鼓勵潛在缺陷保險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方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
文章來源: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又一保險干部被查!
三部門發文!支持監理企業提供保險服務、事故預防!
國務院發文!引導保險機構開發冰雪保險
10部門:鼓勵開發這類保險!
這類保險獲政府資助!
22部門聯合發文:鼓勵這類保險創新試點!
兩部門征求意見!事關安責險
五部門發文!提及這幾類保險
兩部委發文,提出這項新保險!
重磅!兩家外資保險機構獲批!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