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和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發布了最終規則和進一步指南,以支持金融服務業實施金融責任制度(FAR)。
FAR將于2024年3月15日對銀行業生效,對養老金和保險行業將于2025年3月15日生效。APRA和ASIC接下來將就保險和養老金實體擬議的關鍵職能進行磋商。
FAR取代了銀行高管問責制度(BEAR),為銀行、保險和養老金行業中受APRA監管的實體、董事以及最高管理層施加了更強有力的責任和問責框架。在此過程中,FAR旨在改善這些金融機構的風險和治理文化。
新制度旨在提高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監管實體的問責標準,推動運營文化改革,并強化澳大利亞社會期望的行為標準。
FAR是一個強化和擴大的問責制度。BEAR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
● 將制度擴大到授權存款機構(ADI)的授權非經營性控股公司(NOHC);
● 擴大制度范圍,將養老金和保險實體以及獲得許可的NOHC納入其中;
● 擴大制度范圍,納入行為重點;
● 要求責任實體識別重要關聯實體;
● 引入“增強通知義務”的概念,其中只有增強的實體必須準備并向監管機構提交責任聲明和地圖。
確定ADI是核心還是增強的閾值取決于資產規模或同一企業集團內其他責任實體的分類。根據2022年金融問責制度部長規則草案目前的提議,需要加強通知義務的ADI包括資產規模超過100億澳元(66億美元)的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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