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如何快速全面理解保險詐騙的分類
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近期,我們遇到了3、4例,保險公司主觀認為,車主騙保而直接簽發拒賠通知書的情況,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保險公司這種操作,意味著保險公司開始使用“莫須有”罪名而耍無賴了。大家不妨想想,只要保險公司認為你存在騙保情況,他們不需要證據,只需要“我認為你騙保了”,就可以直接發拒賠通知書而不承擔賠償責任。想想有多可怕,這好比,政府不需要任何證據,可以在大街上隨便抓人認定你是殺人犯而直接槍斃!編者提個連小孩都知道的問題,既然保險公司認為車主存在保險詐騙,你們為什么不去報公安,大可以把他們抓起來,這些,保險公司又不去做,而是毫無依據的主觀認為你騙保,這是何等荒唐的事。
????正因為這些情況,編者發布本篇文章,讓大家形象地了解下保險詐騙的分類,這樣容易理解,就可以防范保險公司的訛詐或套路了。
首先,其實保險詐騙是法律層面的,一旦構成保險詐騙罪,就要受到刑事處罰。但現實中,大部分情況下,保險公司并不關心車主是否構成保險詐騙,而是關心能不能賠的問題,畢竟,保險公司為的是賺錢,而不是抓人。
???其次,從保險公司角度,為了區分法律層面的保險詐騙,以及保險公司關注的能不能賠的問題,對保險公司而言,“保險詐騙”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蓄謀型;第二:偶發型;第三:合同型。蓄謀型,顧名思義,是事先有準備,有預謀有計劃的,比如故意制造事故, 發生事故后進行單證造假等等。偶發型是指,突發的,事先沒有準備,或者說“無奈之舉”,比如飲酒后掉包,無證后逃逸等等。這兩種類型,一般都涉及法律層面的保險詐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合同型則完全不同,它只是一種合同的糾紛,或者說理解有偏差而已,比如家用車進行營運活動,在車輛維修期間發生事故等等,雖然,這些情況,對保險公司而言,是不能理賠的,但卻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保險詐騙。
????最后,如果有人還不能理解,那就從“錢”的主線去理解。正所謂,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無論是法律意義上的騙保,還是保險公司層面能不能賠的問題,都是為了錢。保險公司就是為了不賠或少賠,車主就是為了能賠或多賠。對車主而言,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為了賺錢,另一種是為了轉嫁風險,就是把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凡事為了賺錢的,肯定是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保險詐騙,否則,有些屬于保險詐騙,有些則不是。
????以上是保險公司的保險詐騙的主要分類(第一層),對車主而言,你只需要了解,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保險詐騙即可,如果是,那你需要考慮考慮,否則,你就可以和保險公司死磕。現實中,有時,保險公司(還有一些調查公司)就會套路車主,他們把所有不能賠的情況,比如維修期間發生事故,都會往保險詐騙的角度去講,這本身就是忽悠,目的就是為了讓你們不賠。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比較常見的合同型的爭議主要有:第九條(三):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第十條(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第十一條(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因為,很多除外責任(不能賠)的,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但以上這些情形,是因為合同本身的約定而產生的分歧,所以,只要保險公司以這些理由不賠的,車主就可以死磕,而且,即使最后沒有賠,代價也非常小!!圖片案例中,車主已起訴處理,車主根本沒有故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