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繼續解讀保險法。
今天要解讀的內容是,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15條。
先上法條。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后,被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且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或者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可以認定為屬于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形。
這一條,是對保險法第65條第二款中被保險人怠于行使請求權的進一步解釋。
最近幾篇文章,咱都在解讀責任險的相關內容。要說責任險,確實比較復雜一些。
保險,之所以被很多人認為“高大上”(復雜),是因為是涉及到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和保險人幾方關系。
而責任保險,還得再加上一個第三人。這么多人塞到一個合同中,你說復雜不復雜。
保險法第65條第二款,是2009年保險法修訂時才增設的條款。該條款賦予了受害第三者在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況下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
但這里要說明一下,保險人怠于請求,是三者可以直接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實踐中,如何認定被保險人存在怠于請求的情形,存在不同認識。所以,有必要對怠于請求進行進一步解釋。于是,就有了司法解釋四第15條。
說到怠于請求,可以有以下幾個表現:不賠償、不索賠、不協助。
就是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不向受害人賠償,也不向保險公司索賠,也不提供協助給受害人索賠。簡稱“三不行為”。
怠于請求的被保險人,著實可惡。但是,受害第三者要準確理解這一條來維護自己權利,一定得搞清楚以下幾點。
1、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付的責任得先確定。
關于賠償責任確定這個事,就不容易,上期咱寫的文章,就比較詳細地講了這個事,沒看過的可以前往閱讀,明明是該賠的保險事故,為何判決不賠?先別急著罵,一起來看為什么
簡單來說,責任確定,要嘛是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協商一致,要嘛是法院做出判決,在此之前,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會被駁回。
也就是說,你得先起訴被保險人,判決后,再以此起訴保險公司。別嫌麻煩,只有這樣,才能先確定責任,而這是前提,比如(2021)蘇07民終4696號。
2、時間是卡在起訴時。
這里的時間,不是事故發生后的30天,或者多少天,而是根據第三者起訴保險人的時間,只要被保險人出現“三不行為”,那作為受害第三人,直接起訴就是了。
要想賠,早就賠了。多說無益,直接讓丫嘗嘗法律的鐵拳。
3、被保險人的請求,必須得是明確的。
這里的明確,包含兩個方面。
一個是金額必須得明確,就是所確定的責任額度。
另一個是保險金的給付對象,必須得是明確的,也就是要明確給付給第三者,而不能是給被保險人。
比如上海海事法院(2017)滬72民初2556號。
以上三點搞懂了,這一條也就徹底理解了。
本來想用一個案例詳細拆解了輔助理解的。發現案例都很復雜冗長,那就算了,直接簡明扼要把關鍵點解讀給大家聽,更省事還省時。
今天的解讀,就到這里,我們下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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