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做到“長牙帶刺”!
對產險行業來說,近幾年不只是市場環境變化,更大的變化在于管理部門的調整,從近期來看,對于產險行業來說,的確存在監管處罰越來越嚴格的趨勢。
我們從公開的監管網站上不完全統計了部分行政處罰案例,得出以下幾個結論:
一是處罰力度更大
比如某小公司的中心支公司因“給予投保人保險以外的利益”被處罰,該單位被罰款21萬元,該機構負責人被罰款5萬元,該機構分管副總被罰款6萬元。
以往這類案件多由協會或者“自律”來處理,即使是行政處罰,從過往公布的案例來看,金額也較低。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處罰規則是單位罰款5至30萬元,個人罰款為1至10萬元。上述案例幾近頂格,不只如此,在一個”拒絕或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案件中,代理公司被停止車險新業務三年,責任人被罰款8萬元。
還有,一起”業務數據不真實“的處罰案例中,某代理公司省級公司被罰款40萬元,責任人被罰款8萬元。
這兩起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是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
“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再回到本文第一個案例,該案例的違法事實是保險第一百一十六條,該條除了廣為人知的俗稱”返傭“的第四款外,還包括以下: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是行政管理下沉
我們對部分公開的數據進行統計,發現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的地市級派出機構的處罰案件比例在明顯上升,這說明行政管理在下沉,這與過往省級監管層面的管理完全不一樣。
這意味未來著管理風險點更分散,主體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執行力;
三是處罰的依據更多元
從公開的案例分析,近幾個月行政處罰不局限于保險法,還涉及到非常多的規章制度。比如《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
具體的處罰案例有:
某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培訓負有責任被處罰;
某互聯網保險公司未嚴格按照公司制度對合作渠道產品銷售頁面進行審核和自查,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被處罰。值得注意的是,這張罰款是由省級監管機關對該互聯網公司總公司開具的;
某保險公司跨省開展業務被處罰
……
保險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較多,有些年代較為久遠,比如保險條款和費率管理辦法出臺時間距今已有十多年了,所以一定要細致地排查風險各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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