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繼續解讀保險法。
今兒,咱先不上法條,換種形式,請各位客官代入一下,看看您碰到這種問題,怎么處理。
案例來自于車(2020)粵0308民初1622號
你有一輛車,停在小區樓下,鄰居張三家的玻璃掉下來,把車砸壞了。
你報案,經派出所調解,你和張三簽訂了賠償協議,協議約定張三一次性賠償你車輛維修費及相關損失2.5萬元。
后來,你把車輛送到修理廠維修,修理費用竟然需要4.9萬元,這可是一筆大支出,你趕緊找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很快,保險公司就向修理廠支付了4.9萬元維修款,支付維修款之前,保險公司與你簽了一個保險權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你同意將保險金賠償范圍內的保險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
情況也不復雜,就是上面這些。
我們先來普及點基本的保險法知識,因為之前咱通過法條解讀過,今天只是簡單提一下:
在財產險中,對第三人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害,被保險人可以不找第三人賠償,選擇直接找保險公司理賠。
畢竟,找第三人賠錢,可不一定那么順利,萬一碰到一個“老賴”,那可就麻煩了,誰有那功夫天天找人要錢去。
所以,保險法就有了規定,不管誰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害,都可以找保險公司先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可以對侵權人再去追償。
這個,就是財產險中經常會見到的代位求償權。
看完普及的小知識,還要不要調整答案?
好了,接下來,我們繼續往下看上面這個真實的案例。
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后,找張三承擔賠償責任,未果。
于是乎,保險公司將張三和車主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60條,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10、11條(今天要解讀的這條)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依法取得賠償范圍內的代位求償權。
張三作為侵權責任人,在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之前已經通過協議賠償了2.5萬元,應該予以扣減,仍需支付給保險公司2.4萬。
而車主雖然已經從張三處取得了2.5的維修款,但車輛的實際損失(4.9萬)已經由保險公司填補,所以,應當將獲得的維修款,支付給保險公司。
所以,上面的正確答案,只有第二項。
案例分析部分先告一段落,我們來看看今天要解讀的法條,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11-13條。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義務,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主張在其損失范圍內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保險人以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為被告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的,以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保險人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審理。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保險人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當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被保險人不同意的,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第12-13條,是對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訴訟在管轄法院及合并審理的具體規定,就不拆開再解讀了。
第11條,是對保險法第63條的補充。
之前,咱解讀過63條,大家可以點擊原文前往閱讀:保額12萬,保險公司卻被判賠償13萬,到底為什么
第63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情況。
其實,這也好理解,既然已經從保險公司那里都獲得了賠償,還故意不提供便利,讓保險公司無法順利索賠,這得是啥愁啥怨啊,說難聽點,這就是要搞你保險公司唄。如果這樣,那肯定就不行了嘛。
所以,通過第11條,明確了被保險人不管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只要導致保險公司無法代位求償,那沒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就要扣減;已經給付賠償金的,那就得返還給保險公司。
比如,(2021)粵0105民初171號中,被保險人駕駛車輛與拖拉機相撞,雙方負同等責任,在交警見證下簽了互不追究責任協議書,后被保險人隱瞞保險公司簽訂互補追究責任協議書的事實,又從保險公司獲得了全額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保險人返還所獲得的理賠金。
再比如,(2020)皖11民終705號中,兩車發生碰撞,同等責任,一方先跟保險公司報案,出讓追償權,后馬上與對方協商互不追究責任。保險公司賠償之后,又通過起訴追回一半理賠金。
看到這里,各位車主老爺們,是否已經發現,如果一旦與他人發生事故,這協議不能隨便簽啊。
這個想法,相當靠譜。
只要投保了保險,最優解永遠是先打電話報案,讓保險公司出面指導咱怎么做,總沒錯,反正“賠錢”的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可能瞎出主意。
如果您就是任性,就是想自己搞定,和對方簽協議。
那得記住以下幾點:
1、協議的內容可得符合法律規定,前提是得保證協議有效。
2、協議的內容別跟保險公司隱瞞,有一說一不吃虧。
3、協議內容中不要輕易免除對方的賠償責任,因為你大手一揮免除了,保險公司討不回錢,還得找你要。
好了,今天就到這里,我們下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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