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天津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流程,夯實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基礎,促進農業保險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結合天津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三條 農業保險的投保方式可分為個人投保、法人投保和集體投保。農民自行投保為個人投保,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為法人投保,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為集體投保。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準確完整獲取并記錄投保信息。具體要求如下:
(一)個人、法人投保
1.投保單。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規范填寫投保單并向保險公司提供,投保單應滿足以下要求:
(1)投保人信息、被保險人信息、保險標的名稱、地塊或村組位置、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保費構成、保險期間、投保人聲明等要素完整。
(2)應有投保人簽字或蓋章。
(3)險種名稱、費率、單位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等要素應與條款相一致。
(4)投保時間原則上不晚于起保時間。
(5)投保人聯系方式、證件號碼應真實有效。
(6)應通過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投保人閱讀本保險所適用的條款,并提示投保人重點注意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義務、賠償處理等內容。
2.身份證明信息。被保險人為個人的,保險公司應采集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復印、掃描件;被保險人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公司應采集被保險人的營業執照(三證合一)等身份證明材料的照片或復印、掃描件。身份證明信息應滿足以下要求:
(1)身份信息應與投保信息相一致。
(2)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應能涵蓋保險期間。
(3)投保玉米、小麥等糧食作物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與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信息表(即糧補表)相一致;投保溫室大棚保險的,被保險人應與種植業設施臺賬信息相一致。
3.銀行賬戶信息。被保險人為個人的,保險公司應采集被保險人的銀行卡、銀行存折等銀行賬戶材料的正面照片或復印、掃描件。被保險人為法人的,保險公司應采集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等銀行賬戶證明材料。
4.權屬信息。投保大田作物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采集土地確權證書、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信息或村委會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投保農業設施保險的,保險公司應采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或種植業設施臺賬信息。投保養殖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應采集能繁母豬存欄證明、天津市奶牛健康檢測合格證書。權屬信息的相關證明材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1)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以在發包方備案并經發包方蓋章確認為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種植業設施臺賬信息、能繁母豬存欄證明以鄉鎮農辦或當地農業主管部門蓋章為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以加蓋公章的備案表為準;天津市奶牛健康檢測合格證書以天津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蓋章為準。
(2)投保種植業保險的,標的作物面積應小于等于證明材料上的確權面積或流轉面積。
(3)投保養殖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應采集鄉鎮農辦或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報表,并確保標的數量小于等于生產報表統計數。
(4)證明材料有效期限應覆蓋保險期間。
(二)集體投保
1.投保單。投保組織者應規范填寫投保單并向保險公司提供,投保單應滿足以下要求:
(1)投保人信息、被保險人信息、保障內容、種植養殖地點、保費構成、保險期間等要素完整。
(2)投保玉米、小麥等糧食作物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與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信息表(即糧補表)相一致;投保溫室大棚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與種植業設施臺賬信息相一致。投保組織者不得確定為被保險人。
(3)應有投保組織者蓋章。
(4)險種名稱、費率、單位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等要素與條款要求相符。
(5)以村為單位組織投保的種植業保險,同一時段的投保數量不大于該村總的耕地面積。
(6)投保時間原則上不晚于起保時間。
(7)聯系方式、證件號碼等真實有效。
(8)應通過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投保人閱讀本保險所適用的條款,并提示投保人重點注意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義務、賠償處理等內容。
2.分戶投保清單。分戶投保清單由保險公司提供制式表格,投保人具體填寫制作。分戶投保清單應滿足以下要求:
(1)被保險人姓名、證件號碼、聯系方式、標的名稱、所在村(組)、銀行卡號、投保數量、單位保額、保費等要素完整;
(2)農戶數、投保數量、保費、保險金額等要素的匯總數與投保單或保單中的投保戶數、投保數量、保費、保險金額等一致;
(3)應由投保組織者核對并蓋章確認,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3.權屬信息。投保大田作物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采集土地確權證書、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信息或村委會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投保農業設施保險的,保險公司應采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或種植業設施臺賬信息。投保養殖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應采集能繁母豬存欄證明、天津市奶牛健康檢測合格證書。權屬信息的相關證明材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1)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以在發包方備案并經發包方蓋章確認為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種植業設施臺賬信息、能繁母豬存欄證明以鄉鎮農辦或當地農業主管部門蓋章為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以加蓋公章的備案表為準;天津市奶牛健康檢測合格證書以天津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蓋章為準。
(2)投保種植業保險的,標的作物面積應小于等于證明材料上的確權面積或流轉面積。
(3)投保養殖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應采集鄉鎮農辦或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報表,并確保標的數量小于等于生產報表統計數。
(4)證明材料有效期限應覆蓋保險期間。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驗標管理和抽檢管控。
(一)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承保前驗標要求,規范制作并妥善保管驗標記錄。凡個人投保能繁母豬100頭以上、生豬1500頭以上、奶牛800頭以上、農作物600畝以上的;法人投保能繁母豬700頭以上、生豬20000頭以上、奶牛2000頭以上、農作物1500畝以上的,必須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非協保員)實地驗標。集體投保的,投保農戶在200戶以上的,必須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非協保員)逐村實地驗標。保險公司可采用無人機、遙感等遠程科技手段查驗標的。
驗標記錄應詳細記載驗標工作開展情況,并附驗標影像。養殖業如有特殊情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可由被保險人提供相應影像及證明材料。驗標影像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1.投保種植業保險的,驗標人員與保險標的合影1張,顯示種植地點四周環境的遠景照片1張,顯示種植品種的近景照片1張,驗標人員與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合影1張。投保養殖業保險的,驗標人員與保險標的合影1張,顯示養殖場所外景的遠景照片1張,顯示養殖品種及養殖場所內景的近景(監控)照片1張,驗標人員與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合影1張。
2.驗標照片清晰,可通過相機設置、手持標牌等方式顯示拍攝時間與拍攝地點,拍攝時間應準確反映驗標時間。
3.驗標平面圖。保險公司可通過無人機、衛星遙感、網絡地圖等方式留存驗標平面圖,平面圖應能夠反映整個種植區域地塊總體分布及分地塊面積以及周邊主要標志物(道路、溝渠等),整個養殖場的總體布局及各圈舍的面積以及周邊主要標志物等(道路、溝渠等),平面圖要體現東南西北四至經緯度(經緯度單位至少精確到秒)。
(二)保險公司應強化承保抽檢管控。保險公司應制定并嚴格執行抽檢制度。市級保險機構須實地抽檢投保數量,并留存抽檢人簽字確認的抽檢記錄,抽檢比例不得低于年度承保保單的1%。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集體投保業務的承保公示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公示內容為分戶投保清單。應包括被保險人姓名、身份信息、標的情況、農戶自繳保費金額、各級財政保費補貼等,各項要素填寫完整準確,其中被保險人的證件號碼、銀行卡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隱藏部分內容后進行公示。
(二)規范采集公示照片。應包括可顯示公示內容的近景照片1張,可顯示公示地點的遠景照片1張。
公示照片應清晰,可通過相機設置、手持標牌等方式顯示拍攝時間與拍攝地點。拍攝時間或相應證明材料準確反映公示時長,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天。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強化核保管控。應嚴格核查保險標的權屬、標識信息、數量、驗標情況、承保公示等關鍵要素的真實性,以及錄入信息與原始承保資料信息的一致性。應嚴格按照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對承保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對于不符合規定要求或缺少相關內容的,不得核保通過。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要對農業保險投保信息必錄項目的錄入信息完整性進行管控,錄入不全的,系統應設置為無法核保通過。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收費出單管理。對個人、法人自行繳納保費的,保險公司應出具統一的收款憑證;對投保組織者、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或協保員代收保費的,保險公司應留存由投保人簽字、手印或蓋章的現金繳費或轉賬憑證,同時出具收款憑證;對直系親屬代繳保費的,承保機構要收集相關證明材料。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協保員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字確認或篡改承保信息,嚴禁代替農戶墊付自繳保費,嚴禁在鎮、村級次外設立多層的保險工作人員、協保員代收保費。
保險公司應在確認收到農民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繳保費后,方可出具保單。保險單或分戶保險憑證應通過系統生成或打印,不得手工填制。分戶保險憑證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單證流水號、保單號、農戶信息、險種、標的數量、標識信息、保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報案及咨詢投訴電話、產品簡易說明以及提醒事項等。
保險單或分戶保險憑證應當及時發放到戶。保險公司應制作保單、分戶保險憑證的送達回執。送達回執上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提醒投保人核對保單信息、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簽收回執聯等。送達回執可參考附件樣式制定。對于集體投保的,須逐戶簽發分戶保險憑證,并應送達至每位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須回收經被保險人簽字確認的送達回執。
第三章 理賠管理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規范接報案管理。接報案應由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集中受理,報案人身份信息、報案時間、被保險人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災情等信息應當及時準確錄入業務系統。報案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投保組織者應向保險公司提供出險及索賠通知書,簡要描述出險情況,加蓋公章或簽字(手印)。
第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查勘管理。
(一)查勘時限。接到報案后,保險公司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災害等客觀原因難以及時查勘的,應及時與報案人聯系并說明原因。
(二)查勘標準。對單戶被保險人一次性出險生豬30頭、能繁母豬20頭、奶牛10頭、農作物300畝以上的,必須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非協保員)查勘定損。對于一次性出險標的數量未達到上述標準,或存在養殖企業無法進入等特殊情形的,可委托基層協辦機構或協保員協助辦理賠案查勘,并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抽查復核,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全年委托查勘賠案數量的5%。對于情況復雜、定損技術難度較高的種植業災害,保險機構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協助開展查勘定損,并應當取得相關鑒定依據或個人專業能力證書。
(三)查勘照片。保險公司應拍攝現場查勘照片,查勘照片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
1.發生種植業災害的,反映全景損失及四周環境的照片1張,反映局部損失照片1張,照片應能夠反映受損原因及損失程度;有農業專家參與查勘的,反映農業專家查勘工作情況、查勘員及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事故現場的照片各1張。發生養殖業災害的,顯示養殖場所外景的照片1張,受損標的遠景照片1張,近景照片1張,顯示養殖場內部飼養環境的照片1張,能繁母豬、奶牛需要拍攝耳標號照片。保險公司在無害化處理收集點集中進行理賠的,應采集現場照片,照片內容反映被保險人、現場查勘人員;因疫情處置等需要采用深埋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要有深埋前、中、后照片各一張。
2.查勘照片清晰,并可通過相機設置、手持標牌等方式顯示拍攝時間與地點,拍攝時間與出險時間邏輯關系正確;
3.被保險人為個人的,還應采集農戶本人身份證及銀行卡照片,并能體現農戶本人持有銀行卡。
(四)查勘報告。保險公司應如實撰寫現場查勘報告并留存查勘原始記錄等單證資料。現場查勘報告應滿足以下條件:
1.準確記錄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標的名稱、出險經過、查勘定損過程,說明標的生長階段、出險原因、損失數量、責任認定依據等;
2.現場查勘時間與出險時間、報案時間、索賠時間、查勘照片顯示時間之間邏輯關系正確;
3.查勘人員在現場查勘報告上寫明查勘意見并簽字,經過抽查復核的,抽查復核人員寫明意見并簽字。
4.對于種植業災害,應當收集氣象災害等出險證明資料;對于養殖業災害,應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要求收集無害化處理證明資料。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定損管理。
(一)及時核定損失。種植業保險發生全部損失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后1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發生部分損失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后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養殖業保險應當在接到報案后3日內完成損失核定。
(二)制作賠款計算書。賠款計算數據應與定損數據一致,列明賠款計算方式和計算過程,賠款計算符合條款規定。
(三)分戶定損清單。對集體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制作分戶定損清單。分戶定損清單包括被保險人姓名、證件號碼、投保品種、投保數量(面積)、出險日期、損失數量(面積)、損失程度、賠款金額、銀行卡卡號等。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集體投保業務的理賠公示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公示內容為分戶定損清單,各項要素填寫完整準確,其中被保險人的證件號碼、銀行卡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隱藏部分內容后進行公示。
(二)規范采集公示照片。可顯示公示內容的近景照片1張、可顯示公示地點的遠景照片1賬。
公示照片應清晰,可通過相機設置、手持標牌等方式顯示拍攝時間與拍攝地點。拍攝時間或相應證明材料準確反映公示時長,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天。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強化核賠管控。保險公司應嚴格核查查勘報告、損失清單、查勘影像、受損保險標的數量、受損保險標的耳標號標識或權屬、理賠公示等關鍵要素,重點核實賠案的真實性和定損結果的合理性,不符合規定要求和缺少相關內容的,不得核賠通過。
嚴禁封頂賠付、平均賠付,嚴禁少賠、拖賠、無理拒賠。拒賠案件必須理由充分、證據確鑿。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在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嚴禁僅以口頭方式拒賠。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賠款到戶要求。農業保險賠款原則上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被保險人,并留存支付憑證。財務支付的收款人名稱應與被保險人一致,不得由農村合作社、鄉鎮、村等單位代為收取賠款。保險公司應當將理賠信息及時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被保險人。
第四章 協辦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規范協辦業務管理。保險公司應加強自身服務能力建設,配足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隊伍,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基層農險服務。在基層服務網點不健全的區域,保險公司可以委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或聘用協辦人員協助辦理農業保險的業務宣傳、農戶自繳保費收取、投保及理賠清單造冊、保險憑證發放等服務工作。保險公司委托機構或人員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要與協辦機構或人員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關工作標準,將協辦業務工作量與工作費用支付相掛鉤。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協辦工作監督。制定協辦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協辦人員管理,定期對協辦人員開展培訓,加強對協辦業務的監督管理,確保其規范運作。應將協辦業務的合規性列為公司內部審計的重點,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糾正,并根據合同約定解聘負有責任的協辦員。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規范工作費用支付。保險公司應制作協辦業務臺賬,并以此作為計算協辦費用的依據。協辦費用應當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據為依據入賬。加強協辦費用管理,確保協辦費用僅用于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不得挪作他用。除協辦費用外,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承諾給予協辦機構或協辦人員合同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銀保監規〔2022〕4號)等監管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農業保險保單及分戶保險憑證送達回執(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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