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拖車的拖車費和停車費,車主需要付嗎,很多人理解有誤
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幾天前,編者收到一個咨詢,是關于理賠事故處理全流程的,中間有一個停車費的問題,其實,類似這個問題,我們在歷史文章中也介紹過。這里,我們再次明確下,交警部門的行政拖車以及停車,都是免費的,如果涉及收費,里面啊絕對存在腐敗貪腐行為,對此,我們進行簡單介紹。關于交通拖車的收費問題,也可見歷史文章《哪些拖車費需要支付以及支付標準的問題》。
先要分清是屬于行政拖車還是非行政拖車,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這涉及該拖車是免費的還是可能需要付費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行政拖車的費用,有財政撥款承擔。那么,什么是行政拖車,什么樣的情況才算行政拖車呢?這些內容,可能對普通車主而言,比較難理解,那么編者就教各位車主最最簡單的一招,說成大白話就是,如果車輛被拖到指定停車場,或者是交警要求拖到停車場的,以及交警開具了強制扣車單的,都屬于行政拖車,換句話說,這些情況的拖車費,都是不需要車主承擔的,都有政府買單。或者,如果交警要扣車或拖車到指定停車場,你可以要求他們開具強制扣車單,并做好錄音,留好證據,這點非常重要。只要有強制扣車單,就不需要付拖車費和停車費,如果他們還要說,你直接打12345或市稽查大隊的舉報電話,絕對有人給你說好話,算了不需要你付了。當然,如果當時沒有給你強制扣車單,你去提車時還向你要拖車費,那就是你想不想讓交警吃處分的問題了,只要你夠懂,夠專業,絕對可以讓那個交警的前程直接斷送。除行政拖車以外的拖車行為,都是屬于市場行為,是市場行為,就會收費,但這個收費一般也是有標準的,如果超出標準,可以打當地市場監管局電話投訴。
那么,明明行政拖車不能收費,為什么還是會出現車主被收費的情況呢?因為里面有利益關系,或者說絕對存在官商勾結的情況,具體就不講了,懂的懂,不懂的,知道有這個情況,知道怎么保護自己權益就可以了,因為,保險公司一般只賠一筆拖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