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繼續解讀保險法。
今天,要解讀的是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8條。
第八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是在投保人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保險人一定不能對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但是,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保險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和理論中,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所以,司法解釋四第8條,做出了明確的解釋,那就是只要不為同一人,發生事故,可以向投保人追償。
為了解讀該法條,在翻閱具體的判例時,我發現適用最多的是小額貸款訴訟中。貸款人作為投保人,以銀行作為被保險人,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因貸款人最終無法按期還款,保險公司在償還銀行欠款后,將代位行使追償權。
此時,不管投保人(借款人)以何種理由去否認借款保證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在我看到的7個案例中,無一例外,全部輸掉官司。
其實,這個很好理解,在沒有任何抵押的情況下,銀行敢借給你錢,就是因為你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保證保險(一旦出事,有保險公司來還款)。
雖然借款時,你肯定不愿意每月交保費,但是對不起,誰讓你要貸款呢,沒有保證保險的保單,根本就貸不了款。
說難聽點,這就是一個捆綁合同。但是,沒辦法,要貸款,就只能“主動”把自己捆綁上去。
這個好理解,我們不展開解讀。
今天,咱另外講個值得探討的案子。
(2023)遼14民終725號
李某,與貨主曹某簽訂運輸協議,約定由李某駕車由新疆向湖南長沙運送香梨。2019年2月14日,李某在高速路上撞倒護欄,發生側翻,導致貨物及路產損失。交警認定李某全責。
經查,貨物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被保險人是曹某。事故發生后,曹某向A保險公司索賠,經過公估,雙方確定理賠金額為12.5萬,保險公司理賠完畢后,與曹某簽訂了追償權益轉讓書。
保險公司在向李某追償后,李某不同意了。因為,這貨物損失保險,就是李某投保的。
“我是投保人,不是第三人,你們怎么可以向我追償?要不我買這個保險干啥,這樣的話,傻子才買保險。”李某此時氣憤異常。
保險公司,在追償無果后,將李某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根據合同,在向貨主理賠后,有權向第三者追償。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應當承擔整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辯解自己是投保人,并非第三人的意見不予采納,按照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7條(上期解讀的法條,大家可點擊鏈接,前往閱讀:),判定李某向A保險賠償12.5萬。
一審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李某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錯誤,他本人才是貨運運輸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曹某只是受益人,是自己在中介平臺交納了200元保費,承保了自己車輛30萬元的貨物運輸保險。
如果按照A保險公司的追償事由來推斷,李某不管交不交這200元保費,一旦發生貨物損失,李某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本沒必要去花200元投保,或者說A保險公司在不承擔風險的情況下白白獲利200元,一審法院按照此邏輯做出的判決結果,顯然與投保目的和保險原則不符。
好像也確實是這個道理,李某花了200塊買了個保險,結果保險公司賠了之后轉頭向自己來追償,那保險公司可真成大聰明了,白白收了200塊,最終還得找買保險的人去要賠償。
這樣,可真成了傻子才買保險了。
難道一審法院就這么糊涂?
我們一起看看二審法院的說理,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A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對李某進行代位求償。
經確認,保費為李某繳納,李某為實際投保人。但根據保單記載和貨損險性質,被保險人為貨主曹某,關于李某對于自己也是被保險人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而A保險公司是否能夠向投保人進行代為求償,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8條規定(就是咱今天解讀的這條),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進行代位求償。
也就是說,雖然李某是投保人,A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曹某履行賠付義務后,仍有權對李某進行代位求償。
確定完法條適用之后,二審法院還進行了詳細的說理(不說理不行啊,不說理李某哪里會服)。
說理內容相當精彩,我直接引用,建議各位客官認真讀上一讀,如實在不想讀,看我后面的大白話翻譯,也行。
首先,投保人不享有財產保險項下的保險利益,無權主張財產保險項下的權利。無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要取得保險保障,都必須具備相應的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當中,保險利益表現為因保險事故所產生的物質損失;在責任保險當中,保險利益則表現為因保險事故所產生的對他人的賠償責任。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項下的保險利益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行為人要主張財產保險項下的權利就必須具備財產保險項下的保險利益,即因保險事故的發生遭受物質損失;行為人要主張責任保險項下的權利就必須具備責任保險項下的保險利益,即因保險事故的發生須向他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實際投保人李全林作為承運人并不會因為貨物的滅失而遭受直接的物質損失,而是須向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從保險利益的角度來看,這就意味著投保人對于所承運的貨物僅具有責任保險項下的保險利益,而并不具有財產保險項下的保險利益。投保人主張其不是“第三者”,否定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和自身的賠償責任,實質上是在主張財產保險項下的權利,這是混淆了財產保險保險利益與責任保險保險利益之間的界限,試圖以責任保險項下的保險利益主張財產保險項下的權利。投保人不具有財產保險項下的保險利益,當然無權主張財產保險項下的權利,其否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主張理應不予支持。投保人如果希望保護其在運輸合同當中的利益,通過保險轉移作為承運人的法律責任,應當以自己作為被保險人另行投保責任保險。
白話翻譯:本案投保的保險是財產險,不是責任險,你李某僅是承運人,又不是貨物的所有人,不具備財產險的保險利益,要免除承擔的賠償責任,那應該買責任險。所以,險種買錯了。
其次,承運人支付了保險費卻并沒有享受到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并非有失公允。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承運人作為投保人為托運人提供財產保險的情形屬于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訂立合同的人并不享受合同權利,而享受合同權利的人卻又并非訂立合同的人。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利益平衡問題也因此應當在三方當事人之間綜合考量,而不能將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割裂出來加以評判。承運人為托運人投保財產保險,系履行貨物運輸合同項下的義務,屬于承運人與托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在商業運作當中,是否為托運人提供保險已經成為承運人招攬業務的重要商業條件之一。承運人通過為托運人提供保險的方式參與競爭并獲取貨物運輸合同項下的利潤,應當視為承運人所支付的保險費在貨物運輸合同項下已經獲得了回報,因此,支持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對承運人來說并無不公。相反,如果以承運人不是“第三者”為由否定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則對保險人來說有失公允。保險人既要向托運人賠償,又不能向承運人追償,等于基于一份保險費而同時承擔了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項下的雙重保險責任,同時為托運人和承運人提供了保險保障。再次,否定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可能引發道德風險。投保人作為承運人,對貨物的安全運輸負有合同義務。除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以外,均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定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將在事實上免除承運人的法定責任:一方面,托運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得了賠償,因此無權再向承運人索賠;另一方面,由于承運人不屬于“第三者”,因此保險人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這就意味著,投保人作為承運人無須對其過錯乃至故意行為承擔責任,這顯然易于引發道德風險,對于保障貨物的安全運輸并無益處。
白話翻譯:老李,你也別覺得交了保險費還得賠,這不公平。因為你給保險交錢投保這事兒,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你出錢,人家受益。這種合同,本來就是運輸合同中常有的事兒,你老李不也是為了承攬到這個業務,答應貨主買保險的嘛,要不人家貨主還不一定找你來運呢。
再說了,如果不讓你老李承擔責任,那保險公司不得虧死。你買了一份財產險,享受了兩種保障,既保了產品,還保了責任,是吧,沒法這么玩,人家收了一份錢,就該保一份責任。假如允許這么干,那會出道德風險,保險公司賠錢后還不能向你收錢,那你開車可不得無拘無束飛起來,哪怕你路上打盹了,或者說你就是故意開溝里了,也不用承擔責任,那這個事兒,顯然不能這么干,你說是吧,老李。翻譯完畢。
所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好了,看到這里,大家應該都弄明白是咋回事了。也明白了為啥法條會這么規定,從理解老李到理解法條。
保險活動,是個復雜、專業的經濟活動。專業的事兒,還是交給專業的人。
明明白白買保險,順順利利做理賠。省的花了錢,賠不了,又得一通罵保險。
要不,這鍋,屬實太大了。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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