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當得利(很多人理解不全)
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前幾天,編者收到一個咨詢,當事人車輛之前有損壞,獲得賠償后沒有去維修,后來在同一個損失部位,又被撞了,這種情況,如果再賠會不會有什么問題?還有,是很久以前一個咨詢,一位車主發現保險公司賠的錢多了,有沒有問題?……,這些,其實都涉及的是保險里的不當得利問題,有些涉及道德問題,還有涉及法律問題。
在保險理賠領域,不當得利主要涉及3種情況,簡單講就是,第一,不該賠的賠了;第二,賠多了;第三,重復賠了,下面,我們就一一簡要介紹,當然,這里排除所有故意騙保的情況,這里解釋下,法律上的騙保是,主觀上以賺錢或轉嫁賠償為目的的行為。
第一種情況,不該賠的賠了,比如,我們近期遇到非常多的滴滴車出險情況,根據保險合同,如果個人車跑滴滴且不是按營運車輛投保的,車主跑滴滴后,發生事故了,就屬于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根據合同,是不能賠的。但是,現實中,很多時候,保險公司并不知道或無法核實車主存在跑滴滴的情況,最后正常賠償了。這種情況,不屬于騙保,同時,也不屬于不當得利的情形,因為車輛損失確實存在。那么,保險公司能追償嗎,答案是,不能!因為保險有一個原則是,禁止反言,簡單的講,即,保險公司作出的承諾或行為,不能反悔,即使錯了,也要執行,當然,違法行為除外,但這種情況,不屬于違法行為,所以,保險公司也不能追償。
第二種情況,賠多了,比如一個理賠事故中,正常保險公司定損是1萬,最后,保險公司因為工作人員或系統等原因出現問題,賠了1.5萬,即多賠了5千,這種情況,就屬于不當得利,且保險公司可以進行追償,因為,車主的實際損失只有1萬,5千是無中生有多出的。相比于與第一種情況完成不同,因為第一種情況的損失是實際損失,是保險公司自己審核失誤導致,所以,不能追償,也不屬于騙保。
第三種情況,重復賠了,比如文章一開始介紹的案例。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追償,且個人獲利超過1萬的(單位超5萬),還涉嫌保險詐騙,這種案例,我們以前處理過2、3例,車主如果沒有在保險公司移送公安立案前,退回多賠款項的,最后都會被判刑。很多人可能不理解,這種情況為什么屬于保險詐騙,還要被判刑?因為,當事人知道自己賠了2次,就是說,第2次索賠完全是為了獲利,且有主觀故意,所以,構成保險詐騙罪。
所以,區分不當得利,還是保險詐騙,首先,要看是否存在主觀性,或者叫故意性,如果有故意性,就是基本屬于保險詐騙。其次,看是否存在得利,即賠償金額是否大于實際損失金額,如果賠償金額大于損失金額,就是不當得利。最后,即沒有主觀故意,也沒有多賠錢的,那就是屬于正常理賠了,保險公司也不能追償。這叫誠信原則,因為,誠信不單對被保險人,同樣對保險公司有這個要求,雖然,現實中存在保險公司大量不誠信的情況,但理論上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