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工廠不慎發生火災,將機器設備、貨物及租賃的廠房燒毀。房東起訴承租人賠償損失,并向法院申請凍結了承租人在保險公司可能的保險理賠款,這樣的保全有風險嗎?訴訟中,保全被告的第三方債權有哪些注意事項?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甲公司訴乙公司賠償火災造成的房產損失,保全了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后被法院判決賠償丙保險公司因超額保全造成的損失21萬元。
(一)背景:乙公司發生火災造成機器設備、貨物及廠房等財產損毀引發多起訴訟
2013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租賃甲公司的閑置廠房,生產棉紡織品。
2015年4月某日,乙公司就房屋建筑、機器設備及存貨等,向丙保險公司投保財產綜合險,其中固定資產保險金額447萬元,保險期間1年。
2015年10月某日,乙公司發生意外火災事故,造成租賃廠房、機器設備及存貨的嚴重毀損。當地消防大隊經勘察事故現場后,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認定為:不排除外來火源引起火災的可能。
火災發生后,乙公司向丙保險公司進行報案。
2015年11月,乙公司與丙保險公司共同委托某公估公司,對火災損失進行了公估鑒定。
后因房產損失的賠償問題,以及保險理賠問題,甲、乙、丙三方引發了以下三起訴訟。
(二)第一起訴訟:甲公司訴乙公司賠償火災造成的損失400萬元,申請法院“凍結”了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可能的保險理賠款400萬元,后法院認定房產修繕費用為105萬元
2015年11月,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賠償火災造成的損失400萬元。
甲公司考慮到乙公司已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因此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凍結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的財產綜合險保險理賠款400萬元。
在甲公司提供了自己的房產做保全擔保后,法院向丙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要求丙保險公司預留400萬執行款。保全方式為“凍結”。
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過火房產的修繕費用為105萬元。
(三)第二起訴訟:乙公司訴丙保險公司賠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196萬元,獲法院判決支持87萬元
因火災為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火災發生后,乙公司與丙保險公司因損失認定及保險理算問題產生爭議,乙公司將丙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丙保險公司賠償火災造成的損失196萬元。
案經審理,法院認為,乙、丙雙方在事故發生后,共同委托公估公司對火災事故的損失、原因、保險責任及理算進行了保險公估,理算的公估金額為87萬元,且定損報告雙方均已蓋章簽字確認。
故法院判決,丙保險公司賠償乙公司火災損失87萬元。
(四)第三起訴訟:丙保險公司訴甲公司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獲法院判決支持21萬元
第二起訴訟期間,法院曾裁定提取丙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款130萬元至法院賬戶,因丙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后法院中止了該裁定的執行。
第二起訴訟判決生效后,丙保險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賠償其損失20萬元。
丙保險公司認為,甲公司申請法院超額保全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款項,對其造成損失。
1、一審:判決駁回丙保險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案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丙保險公司的訴請沒有證據支持,判決駁回丙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丙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二審:判決甲公司超額保全須賠償丙保險公司損失20萬元
二審中,丙保險公司提供了2份證據:
一為丙保險公司的法定資產負債表一共四張,2015年10月份兩張,2015年11月份兩張。證明丙保險公司在2015年10月份未決賠款準備金為30920393.67元,11月份未決賠款準備金數額為35964909.43元,一個月就增加400多萬;
二為重大案件情況上報表,證明丙保險公司根據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取理賠準備金400萬元等。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本案是一起“因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范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之規定,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過錯,不僅要看其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適當。
(1)甲公司申請的財產保全標的額、對象及方式是否適當的問題。
首先是申請保全的對象:
2015年11月甲公司在與乙公司的財產損害糾紛一案的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款400萬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財產,并提供房產擔保。
甲公司申請的財產保全的對象并非該案被告乙公司的自有財產,而是乙公司可能獲得的保險理賠款。
其次是保全的金額:
甲公司申請凍結的保險理賠款為400萬元。其在二審中陳述,財產保全時申請凍結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處的理賠款金額為400萬元,是因為“乙公司租賃甲公司的廠房,就該廠房在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400萬元,所以廠房出現火災后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有權獲得理賠款400萬元”。
但彼時乙公司與丙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尚未訴訟,能夠獲得理賠款的具體金額并不明確。且現案涉保險合同糾紛的生效判決已確定乙公司的保險理賠款為872233.62元(與保險公估定損金額一致),與甲公司申請凍結的400萬元有較大的差距。
最后是保全的方式:
甲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對400萬元保險理賠款要求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凍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58條“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159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之規定,
乙公司申請保全案外人的財產應該是“債務人的到期收益”,該到期收益亦應為確定數額且保全方式應當為“限制債務人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而本案中甲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時,
A、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處的保險理賠款僅為可能性收益且金額不定,
B、400萬元并不能直接確定為“債務到期應得的收益”
C、根據法律規定對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處的保險理賠款,甲公司可以申請保全措施只能為“申請丙保險公司協助執行,限制債務人支取”,甲公司申請“凍結”的財產保全措施超出了法律規定。
綜上,甲公司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在對象、金額和保全措施方面均不適當。
(2)甲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是否給丙保險公司造成損失,如有損失,損失金額應如何確定
人民法院收到甲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后,下達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款400萬元”,丙保險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書后,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400萬元款項的提取、預留。
丙保險公司執行這一措施是否給其帶來了損失?如有損失,損失金額應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
1、丙保險公司系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
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于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并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達到盈利。
由于甲公司的申請,丙保險公司被人民法院要求預留凍結400萬元后,雖然該公司的未發生400萬元的數字減少,但上訴人對該筆400萬元資金的處分、使用、收益權能顯然是受到了限制的,保險公司用于營利的投資資本亦顯然減少了400萬元,相應的收益隨之減少,客觀上的確給保險公司造成了損失。
2、關于損失的金額
丙保險公司在一審時提交了其委托的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中以凍結總金額400萬元,減去保險公估定損金額后確定超標的被凍結金額數為本金,以同期三年期存款利率為利息標準,計算出的利息金額作為本案保險公司的損失,總計21萬元。
現該鑒定意見書中的保險公估定損金額已被生效判決采納確定為保險理賠款的金額。
甲公司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認為是丙保險公司單方所作的鑒定。
本院認為,丙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損失為利息損失。
司法鑒定雖然是單方委托所作出的鑒定,但鑒定內容僅為就委托事項對利息損失金額進行的鑒定,該鑒定意見實際上是一種計算方法的確定而已。將被多占用的資金按占用時間以同期存款利率為利息標準計算來確定。
這種計算方式中的本金、利息標準、計息時間均相對客觀,可以反映出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財產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予以確認。
最終判決,甲公司賠償丙保險公司損失21萬元。
分析點評
保全債務人的第三方債權須是“應得的、到期的收益的”且第三方只有“協助義務”;超額保全造成損失應該賠償
本案系一起因保全被申請人的第三方債權引發的保全錯誤賠償案件。
本案中,訴責險并未參與其中做保全擔保。但是,訴責險承保實踐中,保全被申請人的第三方債權的案件屢見不鮮。那么如何保全被告的第三方債權?本案給出了一系列教科書級的錯誤示范以及正確的操作指引。
(一)保全債務人的第三方債權須是“應得的、到期的收益的”且第三方只有“協助義務”
1、第三方債權介紹
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就是第三方債權的法律依據及保全要求。
第三方債權,是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這其中有幾個核心要點,一為“應得的收益”,一為“到期的收益”。
有興趣的可以詳細研讀:訴責拾趣:漫談財產保全中的第三方債權
“應得的收益”,指的是收益明確具體,而不是存在爭議的收益。就像本案,甲公司申請保全的乙公司在丙公司的理賠款,實際并不確定,最終法院認定的金額只有87萬元,但甲公司申請保全的金額是400萬元。
“到期的收益”,指的是收益從權責發生制的角度,已經真實發生,財務可以作為收入計入賬目的收益。
比如,這樣一個案例:
債權人張三起訴債務人李四還款50萬元;李四將自己的房產出租給王五,每年收取租金。
如果王五拖欠李四上一年度租金10萬元,該10萬元系已經過的租期的租金,就是李四的到期收益,可以進行保全。
王五繼續租賃房產,下一年度的租金,就是李四的未到期的收益。因王五有可能在下一租賃年度某一月份退租,真正發生的租金的數額就處于不確定狀態,故不能進行保全。
本案中,甲公司申請法院保全時乙公司在丙公司的保險理賠款,但到底該款項有多少,還處于待定狀態,甲公司直接申請保全400萬理賠款,最終的理賠款為87萬元,所以就構成了超額保全。
2、第三方債權的保全方式為“協助執行”
保全被告的第三方債權,第三方并不是被保全的對象,而只是協助執行的對象,也就是第三方有協助義務,也就是保全的方式為“協助執行”。
本案中甲公司對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的理賠款采取了“凍結”的方式,最終被法院認定保全方式不當,具有法律依據。
3、超額保全造成損失應該賠償
本案中,因甲公司申請保全的乙公司在丙保險公司處的保險合同權益,因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將“或有的權益”當作“確定的權益”采取非協助方式的“凍結”措施進行保全,保全金額超過實際認定的金額,造成丙保險公司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案一、二審判決結果雖截然相反但均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并不一致,但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均符合法律規定。
原因是因為,一審中,丙保險公司提供的損失的證據鏈條并不完整;二審中,丙保險公司提供了資產負債表等證據,結合一審提供的損失公估鑒定,形成了己方損失的完整的證據鏈條。
我國民訴法規定的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一審中保險公司主張因甲公司的超額保全造成損失,就應該對損失進行完整舉證,未舉證敗訴符合法律規定;二審舉證的損失的相關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改判支持保險公司訴請,也符合法律的規定。
對訴責險承保的啟示
(一)保全錯誤被申請人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
本案中甲公司保全錯誤的侵權對象為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并未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而是主動起訴要求甲公司進行賠償,說明保全侵權的被申請人維權意識在逐漸增強。
這就提示我們保險公司承保訴責險時,一定要對保全錯誤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判斷。
(二)保全錯誤被申請人提出保全錯誤訴訟的能力增強
17年18年發生的保全錯誤的侵權訴訟,被保全人經常很難主張己方因錯誤保全造成的損失。
近期從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多個訴責險索賠案件,保全被申請人在認為被侵權后,舉證損失的能力已大大增強。
這實際加大了訴責險產品的承保風險,需要引起保險公司高度注意。
(三)保全錯誤侵權訴訟的裁判規則逐漸成熟
近期從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多個保全錯誤賠償案例,均一審未判決保全錯誤,二審改判保全錯誤需要賠償損失。
這種趨勢說明對于保全侵權案件,司法在逐漸地趨于中立,裁判規則在日趨成熟。
總結
訴責險進入精細化承保階段。
近期,百萬級、千萬級的訴責險賠案頻頻爆出,說明訴責險已經從承保時代進入了理賠時代。
最后,崔老師仍要碎碎念,訴責險已經從很多人認為的“毫無風險時代”進入到了“風險與機遇并存的時代”。這就提示我們保險公司,
應終結“訴責險無風險進而比拼低費率”的做法,理性客觀地看待訴責險保險產品;
應終結“粗放式承保”的做法,進行精細化的承保風險管控,方能保證訴責險產品的可持續的健康良性發展!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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