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兩年多,互聯網財險監管規則再迎調整。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日前下發關于再次征求《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修改稿 )》意見的通知,共12條內容,與2021年9月下發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有兩方面明顯“松綁”。
一是準入門檻從6條“瘦身”至3條,刪減了“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內容;二是對互聯網車險、互聯網農險等產品“開閘”,在上一版意見稿中,無論是否符合條件,車險和農險都不在所述的互聯網財險業務范圍內,而本次《通知》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相關業務。
同時,新版意見稿再次強調了主體責任,提出保險公司“審慎篩選合作方”“對消費者投訴和意見處理承擔主體責任”等。整體來看,監管機構延續了互聯網保險規范發展與鼓勵創新并進的思路,為財險公司業務開展創造了更大空間。
準入門檻“瘦身”至3條
不得向網絡平臺變相支付畸高手續費、不得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禁止與無保險中介資質機構合作……在2021年9月下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原銀保監會明確了互聯網財險這些細則,彼時最受關注的一條就是準入門檻,共有6條。
本次新版意見稿調整的重點之一也是準入門檻,從6條刪減至3條。保留的3條為“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刪除的3條為“符合《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
據對今年二、三季度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不完全統計,有4家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滿足上述指標,此外,還有少數財險公司因漫長的股權紛爭、高額賠付及其后遺癥等,導致風險綜合評級低于B類。其中,“掉隊”最嚴重的是于2021年初被監管停止車險新業務、采取高管限薪等行政監管措施的安心財險,今年三季度兩項償付能力充足率均超過-800%。
值得一提的是,兩版意見稿中,門檻適用的主體范圍也有差異,包括安心財險、眾安在線、泰康在線等在內的互聯網保險公司單獨有一套指標。前版意見稿設定的準入條件是面向“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指的是財產保險公司,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組織;新版意見稿則面向“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對于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新版意見稿提出“應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條件,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滿足前款要求的指標”。
除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門檻也有所調整,新版意見稿同樣刪除了“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內容。公開資料顯示,在近年日趨嚴格的監管要求下,保險中介違規互聯網保險業務得以整頓規范,經營條件弱化或“帶病經營”的保險中介機構也在加速“出清”。
互聯網車險、農險等產品“放閘”
新版意見稿的另一大調整是對互聯網車險、農險等產品“放閘”。
根據最新通知,在經營區域方面,符合本通知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市,下一句的表述為“嚴控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將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工程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但有一類公司除外,即“具備較強的互聯網內控管理和綜合服務能力,匹配相應地區市場環境、市場容量、商業需求、競爭程度等,并滿足相應區域監管要求”。
而在上一版意見稿中,無論是否符合條件,車險和農險都不在所述的互聯網財險業務范圍內。彼時的表述為“符合本通知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但除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以外”“不符合本通知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不得在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及其他互聯網平臺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根據多家行業機構的統計,目前互聯網財險經營主體超70家,但從競爭格局看,前十家機構集中度較高,合計保費規模占全行業比接近八成。業內人士認為,如果保險公司獲得相應資格就能做全國業務,對大部分網點少的小公司是極大利好。
產品層面一定程度上的“松綁”也是利好,車險和農險都是財險公司業務版圖中的重要一塊,且近年持續保持快速增長。12月26日在相關互聯網平臺搜尋多家財險公司產品看到,目前在線銷售的財產險以家財險、旅游險、家庭意外險等居多,還有手機碎屏險、全網退運險等輕量型險種。
規范發展與鼓勵創新并進
雖然新版意見稿部分準繩放寬,不過規范發展的原則并未改變。
例如,針對互聯網財險發展過程中較為突出的線上風控問題,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核心風控應確保獨立有效,不得將影響風險管理的核心業務環節委托給非持牌機構,不得僅依托合作機構數據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及控制;意見稿還再次強調了主體責任,提出保險公司“審慎篩選合作方”“對消費者投訴和意見處理承擔主體責任”等。
這也是延續了此前互聯網保險監管的思路。隨著近十來年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進入快車道,總保費規模已超過4000億元,但相關投訴也快速增加,保險本是復雜的金融產品,但一些互聯網營銷廣告語簡單粗暴,給很多人留下“投保時什么都能保、理賠時卻什么都難賠”的壞印象。對此,監管自2019年來先后發布《關于防范利用自媒體平臺誤導宣傳的風險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等文件,規范互聯網保險的銷售和信息披露、落地服務及合作中介機構等,今年3月還針對亂象開啟了為期三個月的全面整改。
在規范發展的前提下,監管同時在堅持鼓勵創新。據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發布的《2023年中國互聯網保險理賠創新服務研究報告》顯示,總體來看,我國目前的互聯網保險滲透度不足10%,仍處于較低水平。去年上半年,互聯網財險保費收入曾出現小幅下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報告中指出,互聯網財險產品和服務供給有待豐富,需滿足客戶多元需求。
在本次新版意見稿中,監管再次提到創新,提出“線下合作機構應具有三年及以上財產保險業務服務經驗。保險公司開展的創新型財產保險業務,可適當放寬對線下合作機構經營時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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