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一、發生事故后,駕駛員駛離現場,事故認定書描述非逃逸
相比于2014版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其中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保險責任免除從離開現場(駛離現場),變成了肇事逃逸。這點,對保險公司是不利的。
評述:這點,充分保障了車主的權益。因為現實中,有一部分交通事故,駕駛員確實離開了現場,但他不具有主觀性。但是,有沒有主觀性,很多時候,根本無法判定,這就給了保險公司拒賠的依據和理由,導致了大量對保險公司不滿的氛圍,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性。舉個例子,一輛大貨車,在路口轉彎時,車輛的后部刮倒了在路邊的電動車,導致電動車人員重傷,貨車司機不知情,直接開車走了。之前,這樣的事故情況,相當一部分保險公司是不賠的,現在,這種情況就要正常賠償了。
二、車輛被人為砸壞的爭議點
車險的保險條款擬定時,是這樣的思路,就是劃定一個大圈(也可以稱為范圍),在這個大圈里面,保險公司可以正常理賠的,就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在這個大圈里面,剔除一些小圈或點,這些小圈或點屬于特殊情況,保險保險是不賠的。在2020年費改前,保險條款把這個大圈劃得不是很大,所以,糾紛非常多。2020年費改后,保險條款把這個圈劃的很大,但再大,也不能包含所有情況。人為砸壞就是其中一個爭議點,現在,很多保險公司對人為砸壞的情況還是不賠的,只能說明,他們還停留在2014版的條款思維上。事實上,根據保險條款擬定的初衷,這種情況是可以賠償的。
評述:現在的車險條款,其實比之前所有版本都好理解了很多,編者有一個比較好的方法,就是,你不用去看其他條款,你發生事故后,就去找免責的內容,如果你的事故情況沒有免責條款中提到的,就是可以賠的。千萬不要和保險公司扯其他的,你扯不過他們!
2014版中,車險理賠定損的約定內容是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第十六條的約定:“第十六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就是說,修換的標準是盡量修復,以修為主,能修的就要求修復處理,所以,理賠定損時,保險公司會和車主或修理廠談修復的問題。但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條款中,將該條款內容變了,變成了“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也就是說,刪除了“應當盡量修復”,它的潛臺詞就是說,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只要車主要求更換,保險公司就沒有不更換的理由,增強了車主的權利和在配件修換問題上的話語權;否則,可以由第三方進行評估,至于這個第三方評估的費用,保險法里有明確規定,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詳細介紹!
評述:定損只要有保險公司參與,那么,這個問題就會一直存在,因為保險公司“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制度,注定他們能少賠就少賠。另外,保險公司內部規則只會越來越嚴格,后續在配件修換問題上的矛盾會越來越多。但是,根據目前的趨勢,監管開始傾向于保險公司的立場,就是說,在修換爭議點上,監管將主要以保險公司的立場為準,所以,這點,對車主是很不利的,之前發布的幾個維權案例,就是最好的證明。
保險公司不定損,車主是不是就不能修車了
全責方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是保險公司都要賠的
事故中,有些損失對方或保險公司不認怎么辦
修車、理賠、返點已經陷入了一個死循環
商業保險公司經常少賠,國有保險公司稍微好些
保險公司說不能換,我們介入后,換!
車主被套路后,如何應對并挽回損失
你知道現在的理賠有多亂,壓榨有多緊嗎
損壞的配件,盡量不要外修
車輛發生事故,正常的修車和定損流程應該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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