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繼續解讀保險法。
今天要解讀的,是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7條。
第七條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是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的規定。
先明確一個事情,就是不管人身險還是財產險,如果因為第三人的侵權,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我們都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有保險,那就得任性一點)。
對于財產險,保險公司在賠付之后,可以在額度內向第三人追償。
這基本上就是保險法第60條第一款的內容。咱之前也對60條做了解讀,如要詳細了解,也可以穿越回去閱讀:反轉再反轉,看懂了最高院指導案例,就看懂了保險法第60條
但是,這里沒有明確一個概念,就是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的具體含義。
這里可能是前面說的侵權行為,也可能是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同時,在具體適用中,還會有第三人有無過錯等區分。
所以,司法解釋四,這不就明確了:那就是不管是侵權還是違約,只要是第三人導致了保險標的的損害,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都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比如(2020)豫民申481號、(2022)遼03民終3098號,貨車司機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駕駛失誤導致車輛和貨物的損失,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有權向司機進行追償(貨車司機也是真心不容易,常年路上跑,不安全不說,一旦駕駛行為不規范還得進行賠償)。
當然,在此處,司機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對事故的發生有責任或過錯。比如(2022)豫14民終5231號中,貨物運輸途中自燃,司機沒有過錯,也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對于侵權責任,比較好判斷,但是對于違約責任,就會復雜一些。
比如(2022)魯10民終2929號,商場廣告牌掉落砸傷行人,保險公司在賠償之后向商場攤位租賃人追償,依據是商場租賃合同中有定期進行安全隱患自查的約定,租賃人未履行好安全自查義務,承擔責任,也就沒話說嘍。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比較好地理解了該條內容。那么,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一個案例。看下如果您是法官,您會怎么判。
(2023)黑03民終164號
2021年12月31日,李某駕駛車輛在G11高速路上行駛,因操作不當、躲避不及,與橫穿高速的行人胡某發生碰撞,導致胡某受傷、車輛損壞。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胡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后李某花費3.9萬維修車輛,保險公司賠償李某3.9萬后,與李某簽訂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向胡某要求70%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胡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并沒有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應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承擔責任的應該是交強險一方的保險公司,即使行人有過錯,也只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所以,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申請。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1、道路交通法第76條只是規定了交通責任的比重承擔方式,沒有明確行人是否對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不能以此推定行人無需賠償。簡單來講就是,法律沒規定賠或者不賠,你就不能直接推定不賠。2、根據保險法第60條第一款和司法解釋四第7條,該案中的車輛損失,就是胡某侵權導致,保險公司有權按照保險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代位追償。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得對,維持了原判。
看完結果,我是大大地不理解。
保險公司的二審訴求沒有問題啊,道路交通法沒規定賠,但也沒規定不賠啊。好,退一步講,就算沒規定,保險法規定了啊,司法解釋明確了啊。
胡某橫穿高速路,交警已經認定胡某負主要責任,難道就不需要承擔任何侵權責任?這不是變向的鼓勵行人違反道路交通法...
生活中,我們是行人,也是司機。
摸著自己良心講,你開開心心開著車過紅綠燈,忽然竄出一個闖紅燈的,來不及剎車,人傷車壞。這個時候,交警和你說:你既要賠對方醫療費,還得自己修車,你會同意?
雖然你有一萬句話在心里奔騰,你大概率還是會同意。因為,你還有保險公司這個冤大頭。
但是保險公司當完冤大頭,賠給你之后,又不允許他去找侵權人索賠,那就說不過去了吧,保險公司承擔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不是路上隨隨便便沖出的第三者啊...
憑啥最后倒霉的都是他?手動嘆氣
大家怎么看,覺得胡某該不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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