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復勘要求是否合法
- 2019年12月11日
- 21:55
- 來源:公眾號勇車之主
- 作者:
這個文章的標題可能會有人(主要是專業的人)覺得有些不合適,那么也可以改為: 保險公司對復勘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答案是否定的!這時,可能會有一大幫人(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人)跳出來給出一堆理由,比如”不能不當得利”、”按實際修理進行賠償”、“為維護車主權益”、“按實際損失賠償”等等,那么,這些理由真的是有法可依嗎?編者可以告訴廣大車主,沒有任何法律和合同約定,即保險公司沒有復勘權利的法律依據,這個規定,是保險公司自己對車主的“私刑”,當然,如果車主不反對,就沒有問題,否則,車主完全可以不理會。理由和法律依據下面進行介紹說明,同時,對保險公司所謂的“理由”進行反駁。作者闡述這些問題,是為了維護保險雙方的平等地位,避免互相欺詐和忽悠,為了利益而違反誠信原則,甚至違法,進而保證各方合法權益。 首先,車輛保險是合同的一種,既然是合同,各方就要有誠信,并遵守合同約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里沒有提到任何復勘的概念,更“復勘”沒有這樣的“字樣”,那么,何來“復勘”規定?? 其次,保險是損失補償的一個過程,根據保險公司人員的說法,修多少,賠多少;那么,也就是說,如果不修,是不是就不能賠了?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會說,保險不能不當得利,就是說,你們車主,不修,或者修的沒有原來那么好,就屬于不當得利了?那么,編者舉個例子,一輛車把一個行人撞了,行人摔倒后把身上的阿瑪尼擦破了,這件阿瑪尼購買價格3萬,協商后保險公司賠了2萬,然后這位行人覺得這件阿瑪尼修補下還可以穿,因此繼續使用。那么,按保險公司的說法,這位行人就存在“不當得利”的行為,大家覺得合理嗎???或者,還是這個例子,這個行人覺得阿瑪尼衣服不好,就不買新的阿瑪尼了,那么,按保險公司的說法,也屬于”不當得利”嗎(因為他沒有去修復原樣)??顯然,保險公司的說明是不合情理的,也不合法。賠償的金額,不是以修不修,以及修多少衡量的,而是以實際的損失金額確定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條款也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這里再補充一些內容,一些內行的人會拿出《示范條款》第19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公司會說按實際修復費用賠償,但“實際修復費用”包含現在已經修復的費用和將來還要修復的費用,這些都是“實際需要修復費用”,難道車主不修,保險公司就不用賠了???所以,這里“實際修復費用”應該理解為“實際需要修復費用”。其實,從《保險法》的角度講,只要損失確認,修不修,怎么修已經沒有關系了,因為賠償是對確定的損失進行賠償,不是管賠償后的賠償款用做什么或怎么用的問題,保險公司沒有這個權利。所以,也就沒有“復勘”不“復勘”的概念,因為這個和保險公司根本沒有關系。因為保險公司的責任是賠償確定的損失,不是管車主怎么修復這個損失,這個和保險公司半毛錢關系也沒有。最后,說些本質性的內容,保險公司要求復勘,根本目的是什么?是為了少賠錢,這背后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利益鏈。作為車主,不管什么原因,維護自身的利益和權益是最重要的內容,作為車主,應該了解,作為合同的一方,按合同約定即可,就要按約定進行賠償,最直接有代表性的一個例子是,一輛汽車原裝高配的大燈3萬一個,發生事故,車主覺得這個大燈不好用,裝了5千一個的大燈,請問,保險公司應該賠3萬還是5千?如果按保險公司的說法和復勘的目的,就只能賠5千,否則保險公司復勘干什么?那么,作為車主,你覺得合理嗎?作為一個公民,你認為合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