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編者經常收到車主關于保險公司定損爭議的咨詢,根據編者的經驗和判斷,這里主要涉及車主的意識、觀念問題,絕大部分車主認為,定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或者說,錢是保險公司賠的,就應該根據他們的意見來,否則,保險公司不給我賠錢怎么辦?(這點其實車主根本不用擔心,現在是法制社會,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其實,這些觀念都是有問題的,是一種習慣性的觀念,不利于維護車主的權益,下面,編者就從法律角度和合同角度,就該問題發表下看法和見解。
1、從法律角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的內容,里面沒有規定保險理賠事故是有保險公司定損的,只有其中的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就是說,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即定損,所產生的費用,有保險人承擔,也就是說,定損過程既不是保險公司,也不是被保險人,這樣,才會產生費用。所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沒有規定定損過程有保險公司處理。但是,在實際過程中,為了節省成本,提高社會運作的整體效率,默認了有保險公司定損的情況,可實際上,保險公司在法律意義上是沒有這個權利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確認財產的價值,只能由有資質的人員來確定,否則,都是無效的,以前,有專門的鑒定機構確定,后來發改委開放了這塊業務,所以,市場上出現了非常多的“評估公司”、“公估公司”等,他們是處理這塊業務的,才是有資格進行定損的單位。
2、從合同角度,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的內容,里面也沒有明確約定,定損過程有保險公司處理的,只有第十五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這句話大家注意了,定損過程是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確認的過程,是一個協商的過程,其實,根本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定損過程,因為真正的定損過程,是單邊的確定損失的過程,不需要另一個方同意和認定,就好比鑒定過程,鑒定人員不會問當事人,這個是需要修還是換,而是他們利用資質和權利,自己確定的。所以說,保險公司所謂的定損不能真正成為“定損”,而是一個協商的過程。如果大家有疑問,自己可以去看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的內容,里面根本沒有“定損”的字眼,以及有保險公司確定損失的任何說明。
總結,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發現,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合同角度,保險公司所謂的“定損”,其實是一個協商,商量的過程,沒有約束力和強制力,更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這個過程只是為了節省成本,提高社會運作的整體效率。參與日常定損的理賠人員,絕大部分都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規定的資質要求,保險公司的營業范圍更沒有從事這塊業務的內容,所以,大家平時說的定損,其實是一個協商的過程,不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