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前端時間,我們發布了《水淹車,修理店想修車故意私自維修》的文章,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修理廠這樣操作的目的和用意。本篇,編者針對所有類似的保險理賠維修,從流程方面,修理店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修車,如何維權的問題。
第一,是大背景的變化,以前,車輛修復后,基本有車主先行墊付修車費用,這意味著,修理店至少需要一次與車主深度接觸的階段。但是,自國家進行營改增后,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修理店的修車發票,進行抵稅,進而降低保險公司的成本,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把理賠款直接以“采購”的方式支付給修理店,這樣,車主就沒有了和修理店深入溝通的階段。最最關鍵的是,以前的修理費是車主支付,現在的修理費看上去是保險公司支付,這導致修理店忽視了車主的存在,把主要的精力投入到了和保險公司打交道,所謂“有奶便是娘”嘛!這樣的結果是,很多時候,在修車時,以及如何修車等方面,修理店很少與車主溝通,而是找保險公司溝通。甚至是保險公司,也是什么認為,所以,現在很多保險公司理賠員都這樣說:怎么修,修多少錢,你不用管,我們會和修理店溝通好。但這個合理合法嗎?答案是確定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車輛是車主的,如果維修,根本上,主要的決定權在車主。大家可以想想,如果你沒有保險,車子怎么修,是不是完全有你決定的。只不過,有了保險后,維修費最終有保險公司承擔,如何維修,需要參考保險公司的意見,這時,車主和保險公司的維修方案可能會有差異,但不會太大,除非涉及大金額配件的修換問題,但不管如何,是修還是換,還是有一定標準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要求的維修方案,不一定是合法的。
第三,從法律角度,如何維修,還是應該以車主為主,除非車主的要求不合法。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車輛如何維修,需要車主方和修理店共同確認的,就是說,修理店單方面的維修方案無效。這個方案,需要以維修合同或維修協議的方式進行確定,即以合同的方式進行確定,并且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第四,基于以上的情況和法律規定,如果修理廠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修車,也就是在沒有和車主簽訂維修合同,確認維修方案的情況下,車主完全可以不認可,同時要求修理店進行相應賠償,因為修理店侵害了你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當然,修理店也會做出對應的措施,就是讓車主簽署委托協議,即將維修的內容和處理事宜全權委托給修理店,這其實就是一個坑。我們近期就在處理一個案例,一份委托協議,至少讓車主損失了6萬。所以,保險理賠修車時,不要簽署全權委托協議,謹慎簽署維修協議,簽署前,盡量看下內容,可能里面有大量對車主不利的約定或條款。說到底,怎么修車,最好還是有車主適當參與,防止修理店和保險公司做出對車主不利的修車方案,因為這樣的案例,我們遇到太多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