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8日,某租賃公司為其兩臺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1年,共交納保險費28 943元。2019年5月10日,該公司申請退保,5月17日保險公司告知退保金額為11 577.28元。租賃公司對退保數額提出了異議,認為從投保到退保之日只有161天,而退保金額只有總保險費的40%,保險公司卻收取了60%的保險費,而且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合理的解釋。
為此,租賃公司投訴至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通過調查核實,認為該租賃公司投訴情況屬實,于是責令該保險公司依法如數退還,并對該保險公司的違法行為在管轄范圍內進行了通報。
評析:
投保人享有退保自由的權利,而本案則是因退保費的計算問題引起的爭議和糾紛。
事實上,法律對退還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有著明確的規定。《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根據該規定,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投保后如中途退保,退保金額的計算方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生效前退保的,扣除手續費(一般為3%)后退還保險費,至于手續費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另一種是生效后退保的,保險公司要扣除自生效之日起至退保之日期間的保險費,將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而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退還保險費的計算則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七條,其中規定:“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在本案中,退還保險費的計算應適用《保險法》第五十四規定。租賃公司從投保到退保之日共計161天,保險公司應將這161天的保險費扣除,將剩余204天的保險費退還給該租賃公司。但該保險公司在辦理過程中未依法按日計算,選擇的是按月計算,導致少退保險費,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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