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和保險公司打過交道的人,一般都聽說過這樣類似的話:保險遵循的是補償原則;保險賠償不能不當得利的;保險只能修多少賠多少……,等等這些限制賠款金額的說辭,這些話,保險公司是根據保險法里的損失補償原則表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五十五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這條規定,講得通俗點,就是你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損失的價值金額。這條內容,從立法的初衷和制定角度,是沒有問題了,也是合理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常常曲解,或者利用這個規定減少賠償金額。下面,編者就從車險的角度,探討下該問題,純屬個人見解,請文明討論。
當下國內的車險市場,汽車配件的品質參差不齊,可以說,連一些業內人士都可能被套路的。保險公司在進行賠償時,一般按其規定的價格給予賠償,而這個價格,絕大部分都不是原廠配件的價格,這時,一個問題就產生了。如果保險車輛原來的配件是原廠配件,發生事故后,更換的卻是副廠件的價格,這中間的差價有時會在10倍以上,這時,車主可以要求補償差價部分呢?舉個例子,一輛一個月的奔馳新車發生事故,原廠大燈配件的價格是2.5萬,副廠配件只要3000元,那么,如果車主換了一個副廠的大燈,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原廠大燈的價格,這時,基本所有保險都只給賠副廠配件的價格,理由就是本文一開始時的那些說辭,那么,這個合理合法嗎?這其實是個涉及多方利益的問題,從法律上講,是可以的,但從國情上講,又是不允許的。至于原因,編者不深入了,本人只是拋磚引玉,讓大家了解和思考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涉及的利益太大了,每年估計涉及千億以上的規模。同時,這個矛盾點,還涉及監管、保險公司、就業等大問題。
就這個問題,其實,如果你足夠懂行,在現有法律的體系下,是可以做到有利車主方的處理方式的。
保險公司不定損,車主是不是就不能修車了
全責方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是保險公司都要賠的
事故中,有些損失對方或保險公司不認怎么辦
修車、理賠、返點已經陷入了一個死循環
商業保險公司經常少賠,國有保險公司稍微好些
保險公司說不能換,我們介入后,換!
車主被套路后,如何應對并挽回損失
你知道現在的理賠有多亂,壓榨有多緊嗎
損壞的配件,盡量不要外修
車輛發生事故,正常的修車和定損流程應該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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