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行駛后發動機的損失,都可以賠了!(10)
- 2020年10月22日
- 18:31
- 來源:公眾號勇車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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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因2020版的改革在9月19日已開始實施,新的商業險保單將全部按新條款執行,老的保單還是執行2014版的條款內容,因接下來的不到一年時間內,屬于新老版本條款的“共存期”。本篇開始,編者將逐一介紹并修正與2020版有出入的內容,及時進行更新,同時,將適時增加2020版條款的技巧性內容。 以下是之前發布的內容,2014版中,在涉水行駛時,如果沒有購買發動機損失險,那么,無論什么原因造成發動機的損失部分,保險公司都不賠,因為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第十條第八款的免責有約定:“(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就是說,涉水行駛,包括沖到河里,水淹等情況,發動機的損失部分,都不賠(除非是碰撞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可以在車損險內理賠)。但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條款中,將該條款被刪除了,反而增加了“附加發動機進水損壞除外特約險”,這是一個“減費”險種,什么意思呢?就是說,你選擇了這個險種,保險費是可以便宜的,但如果碰到涉水行駛時,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不賠。但如果你不選擇這個險種,保費沒有減,如果碰到涉水行駛時,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是正常賠付的。 這個“附加發動機進水損壞除外特約險”屬于減費險種,還有一個減費險種是“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險”,有不少人理解為捆綁銷售,編者認為,這里還是和捆綁銷售有些區別的。監管層,就是保險條款的設計者,他們通過這種方式,避免了老百姓之前意見很大的爭議點,采取了“逆向設計”的思維方式,有效的結果了這個問題。個人認為,這樣的設計更合理,因為,作為購買者的車主,你完全可以選擇不要,從而降低保費,但你的保障也相應減少,這是合情合理的事!事實上,與其說是捆綁銷售,不如說,是之前的條款不合理。這里講的深層次點,和中國的國情和國民的整體素質有關,其實,2020版中的條款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說有車輪單獨車損險,難道車輪不是車輛的一部分嗎?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一些車主故意利用即將需要更換的輪胎制造事故,畢竟,輪胎是易損件,需要定期更換,這樣,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成本,也會對整個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最后總結,2020版,涉水行駛時,如果造成發動機部分的損失,保險可以正常賠付了,但前提是,你沒有選擇“附加發動機進水損壞除外特約險”!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