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1、關于保險期限到底是以出險時間還是報案時間為準的問題,車險是一個保險合同,所以,我們全部以合同約定為準,不是車主說了算,更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該約定明確寫明,是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報案期限內。所以,保險責任的期限,是以出險時間為準,而不是報案時間為準,即使報案時,已經過了保險有效期,但出險時是在保險有效期的,保險事故還是有效的。比如,一個車險保險的有效期是2018年12月12日到2019年12月11日,出險時間是2019年12月1日,事故本身是正常的,且是因為人員受傷原因無法報案,直到2020年3月3日才報案,這個報案還是有效的,保險公司還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所以,該保險公司涉嫌欺詐和惜賠情況。
2、管中窺豹,比如上述這個事件,我們看到的只是很多不合理不合法現象的一小部分而已,實際中,還存在大量類似的事件,所以,各位車主要增加專業知識,提升維權意識,加大法制觀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事實上,編者遇到過非常非常多的各式各樣的奇葩事案例,比如車輛報廢,不給退保的;比如車輛全損后拍賣的殘值需要從理賠金額中扣除的;比如更換電瓶、剎車盤等需要打折賠付的;……等等,這些都是違反保險合同約定的,同時也是違反保險法的,但很多車主因為不知道或缺乏維權意識,而造成了合法權益的損失,編者認為,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保險市場,更破壞了社會的誠信體系,作為以誠信為基礎的保險業,一些保險公司這樣赤裸裸的侵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需要監管嚴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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