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之前,編者介紹的都是維權成功的案例,本篇,編者介紹下失敗的案例,這也是編者維權1年半以來,2次失敗案例的其中一例,可以給有類似經歷的車主一些借鑒。
一、事件概述:車主通過特殊渠道,花3.7萬買了一臺基本沒有事故(該車正常的市場售價應該在4.5萬-5.5萬之間),平時保養較好的豐田佳美。然后,車主又花了幾千元將車輛重新維修和保養,使車輛煥然一新,不得不說,進口的日系車,質量確實杠杠的。算上保險、裝修、保養、時間成本等等,車主最后的購置成本在4.2-4.5萬。其實,該車正常的公允價格應該在5-6萬。2020年末,該車在高速上發生了四車追尾的交通事故,交警判定該車無責,該車被前后撞擊,服務站維修報價在7萬左右。因為老舊車型,該車也沒有承保車損險,另外,因車型過于老舊,市場上已很少有原廠配件。
二、損失如何確定:正常情況下,作為交通事故中的無責方,也就是第三者,損失多少,責任方就賠多少,這屬于侵權行為,是得到法律保護的。1、無責方沒有保車損險,但如果損失過大,等于或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時,往往按全損處理(這里說明下,全損和報廢是完全2個不同的概念,之前編者有文章介紹過),就是說,沒有維修的必要了,這從社會整體效益來講,是最優的處理方案。但實踐中,因為沒有保車損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到底多少,很難準確確定,這就需要專業的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但鑒定金額又存在較大差異,買過二手車的人知道,車輛是否發生過事故,保養情況,之前是否過戶過等等因素,對車輛的價值影響很大,而且,現在發改委將鑒定評估職能市場化,就是說,由企業去做,這樣,很多評估單位,為了利益,往往不能做到公正公平。但不管怎樣,法律還是有規定的,就是,無法確定車輛的價值時,由有資質的鑒定單位確定。2、無責方保有車損險,那么,一般情況下,無責方的車輛價值由其自己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價值確定(最低價值是購車價值的20%)。不過,也有一些無賴保險公司,不認可這個金額,其目的就是為了少賠。3、前面講的是全損的情況,如果是維修,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又會有一些保險公司,為了少賠錢,按拆車配件或翻新件的價格進行賠償,這是明顯違法違規的,于情于理都是講不通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范》、以及民法典等法律規定,都是不允許的,其中,《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范》明確規定:“事故損壞老舊、特殊車型的損壞配件具備更換條件無原廠件供應的,應參照類似車型的配件價格出具價格鑒證評估結論;無原廠件又無類似配件的車型如果通過維修、加工、校正可以安全使用但無法恢復原狀的,可按維修加相應的損失費鑒定其損失價格。”但本案例中的保險公司,就是這么干的,憤怒!!!另外,大家想想,前面提到的第1和第2種處理方式,車輛本身的價值根本沒有變化,就是因為一個保了車損險,一個沒有保,為什么最后價值會不一樣呢??其實,根本原因還是保險公司為了少賠錢,給自己找個理由。但從另一個角度,這樣做的方式,確實也堵住了相關一部分騙保行為的發生。
三、案例的結果:因該車為第三者,某平保險公司一開始就委托一家鑒定評估單位處理,而這家鑒定評估單位又極不規范,違規操作和不公平處理,其實,保險公司和這家鑒定評估單位是商量好的,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又因為該車當事人對責任方的保險公司的約束力不強,很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都沒有制約力,同時,某平保險一開始就進行了委托,沒有違法違規的證據。還有就是該車當事人的身份原因,沒有時間和保險公司進行當面協談,所以,一些證據無法獲取。所以,編者沒有完成車主按4.5萬的全損的約定,因為之前加了一條,不需要訴訟,可最后車主通過訴訟獲得了4.5萬的賠償,但耗費了半年多的時間。所以說,編者的這個維權,是失敗的。
總結:這個案例讓我們了解,一些保險公司惜賠的情況非常嚴重,車主一定要有維權意識,實在不行就用法律手段維權到底!!根據現行慣例,作為第三者的老舊車型全損時,如果有車損險的,按車損險的保額全損;如果沒有車損險的,一般協商確定,協商不下的,有鑒定評估單位確定,這個法院是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