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最近,咨詢本人最多的兩類問題,一類是全損問題;還有一類就是事故車輛配件修換的問題,包括水淹車的配件修換和一般碰撞事故的配件修換。這類問題,車主沒有專業和系統的知識,根本無法和保險公司溝通,只要保險公司強硬點,車主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保險公司說的還頭頭是道,反而讓車主顯得不講道理,胡攪蠻纏,這是一件非常糾結和讓人郁悶的事情。本篇,編者就從專業和法律角度,介紹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當然,是針對正常可以更換的,是保險公司有意為難或惜賠的情況,如果真是不能更換的情況,本方法無效?。?!因為,任何事情,我們先要保證合法,合情合理!
事故車輛的配件修換問題,一直是車險中糾紛較多的一類問題,說實話,這類問題也確實不好解決,因為情況太多,太復雜,很難形成統一的標準,既然沒有統一的明確的標準,有糾紛其實也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在相對一部分情況中,保險公司利用專業性和“壟斷性”,往往為了少賠錢,沒有按正常的規定進行處理,導致矛盾升級或糾紛數量大增,我們要解決的就是這類情況。從法律上講,車險其實就是一份合同,一份保險合同,所以,原則上,需要遵守合同里面的約定。同時,既然車險是一份保險合同,因此,更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此外,車輛定損,是一個損失確認的過程,說白了,就是一個確定損失金額,或者叫確定價格的過程,因此,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及《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的要求,上述這些內容是合法合情合理確定價格的最基本原則和基礎。
所以,我們就可以從這些內容中尋找解決問題的最終方案。第一,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五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就是說,如果有保險公司定損,保險公司必須提供有維修項目的清單和維修方式,以及費用等內容的損失確認書(或者叫定損單),如果出現糾紛,協商不下,就可以共同委托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這里看清楚了,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這里編者重點強調下,我們處理的這類糾紛,之前委托評估基本是違法的(可見之前的案例)。委托之后,這里馬上又產生一個問題,就是評估鑒定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就是說,這個費用,是由保險公司承擔的。現在就是評估的標準問題了,根據《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范》的規定,評估修換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則:1、“車輛的維修損失是指恢復車輛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價格鑒證評估過程中,在不影響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應以修復為主,對于符合更換條件的應更換。”就是說,首先要保證修復配件的安全,如果安全無法保證,必須更換處理。2、“采用修復費用加和法評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時應注意修復方法的選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零配件的損壞,要想恢復車輛的原有功能,須根據零配件的損壞程度采用不同的修復方法,包括修理和更換,車輛的損失價值會因選擇修復方法不同而發生變化,應按照經濟、可行、實用、安全、美觀的總體原則選擇。”就是說,修復后的配件,需要滿足除安全問題外,還要恢復原樣,包括使用功能、外觀、技術指標等都需要復原,如果,有一樣不能恢復原狀,就可以要求更換。
如果以上條件有不滿足的,保險公司還是不肯更換的,車主可以收集好證據,保留更換下來的配件,直接起訴法院,有法院委托鑒定,這樣,絕大部分可以成功獲賠。這里重點說明,保險公司的定損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效力的,事實上,保險公司定損就是一個協商過程,法院不會采納保險公司的定損內容,因為這個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
總結,以上是處理這類問題的大致處理方案,具體情況可能比介紹的還要復雜,或者更多情節,那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應對了,但大致邏輯和框架基本是這些,希望這篇文章能給遇到類似問題的車主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