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0年6月29日,張蘭(化名)投保了某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30萬元,繳費期間30年。2021年11月15日,張蘭在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金山醫院住院治療。同月17日行左側甲狀腺癌根治術,同月22日診斷為左側甲狀腺微小乳頭狀癌,2021年11月20日出院。
嗣后,張蘭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作出理賠通知書,賠付張蘭首次重大疾病醫療費用保險金1545.05元,審核意見為:前期理賠申請賠付金額有誤,對此案件的理賠金額進行調整,最終賠付金額1545.05元。
對于重大疾病保險金賠付,經多次協商未果,被保險人張蘭通過理賠公社聯系到弈賠解紛中心,希望得到弈賠的專業協助。
案件審理中,雙方對保險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及額外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相關條款存在爭議。
1. 原告請求支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30萬元和額外重大疾病保險金9萬元沒有合同依據:
1.1 案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案涉保險合同系原告登陸我方網站,瀏覽保險產品及合同條款,自主填寫投保信息而投保,經我方承保,我方以電話回訪方式詢問原告是否確認本人投保,是否已經清楚保險合同條款,原告表示確認、清楚該產品的合同條款,尤其是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故案涉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1.2 應依據合同條款約定核定原告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否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額外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條件。
裁判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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