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車險綜改實施以來,改革成效已充分顯現,“降價、增保、提質”階段性目標已全面達成。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推進金融高質量發展、防范化解風險總要求,為鞏固車險綜改取得的階段性成果,進一步穩定車險市場經營秩序,規范機動車輛保險經營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樹立行業良好形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車險市場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險部函〔2023〕192號)和《關于加強車險費用管理的通知》(金辦便函〔2023〕450號)等文件要求,經八家財險公司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車險合規經營自律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簽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嚴格自律,加強合作,增強互信,公平公正的參與市場競爭。共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共同維護車險行業信譽及市場秩序,共同營造規范有序、穩健經營的車險發展生態,帶頭在行業中樹立合規經營的良好典范,促進車險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在嚴格執行報批報備車險條款費率的前提下充分開展市場競爭,維護市場良好競爭氛圍,切實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車險服務。
第二章 自律原則
第三條 依法合規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和本公約的各項約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最大誠信原則:不得進行夸大保險責任范圍、隱瞞或回避免責條款及投保方義務等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重要條款的誤導性宣傳解釋;切實履行保險人法定提示、說明義務,并做好說明、詢問與告知的書面確認工作。
第五條 公平競爭原則:嚴格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在對外宣傳及展業中,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做好本公司保險條款、費率的宣傳和解釋工作,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損害行業形象。
第三章 自律規范
第六條 簽約公司應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嚴格履行內控合規和風險管控職責。轉變保費規模、市場份額導向,樹立效益經營、合規經營理念,促進車險高質量發展。
第七條 簽約公司應在符合報批報備車險條款費率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經營情況,充分開展市場競爭,給予消費者更多的自主選擇權。
(一)嚴格執行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有關規定,嚴禁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
(二)不得偏離精算定價基礎,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車險產品,開展不正當競爭。
(三)車險手續費比例不得超過報批報備上限。
第八條 簽約公司應全面加強車險費用內部管理。
(一)加強費用預算、審批、核算、審計等內控管理,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確保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直接業務虛掛中介等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以虛列“會議費”“咨詢費”“服務費”等業務及管理費科目的方式套取費用。
(二)對于保險銷售過程中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的費用應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如實記入“手續費支出”科目。不得將在車險銷售過程中產生的、與車險銷售收入或保單銷售數量掛鉤的費用計入業務及管理費等其他科目。
(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會計準則,財務處理實事求是、符合實際,不得將費用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險種、不同分支機構以及同一集團內部不同子公司之間,或以違規簽訂再保險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進行調節,不得無故拖延或提前將費用核算入賬。
(四)總公司及省公司本級不開展銷售活動的,不得在總公司及省公司本級列支銷售類費用。總公司及省公司本級 開展銷售活動的,應將銷售費用分攤到保險業務所在地的分支機構。總公司及省公司本級產生的與具體業務開展脫鉤的職場租金、水電支出、管理人員工資績效等固定成本支出,應細化核算列支標準,并在定期向監管統計查詢系統報送數據時,在總公司及省公司本級“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中予以體現。
第九條 簽約公司應嚴格對車險中介業務合規性管控,履行好對中介機構及個人的授權和管理責任,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不具備合法資格的機構支付或變相支付車險手續費,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機構將車險代理權轉授給其他機構。
第十條 簽約公司應做好各類機動車輛保險保障,高度重視摩托車、營運車等高風險車輛保險承保服務工作,不得拒保、變相拒保交強險或捆綁搭售商業險,確保實現應保盡保,積極承保摩托車、營運車等高風險車輛商業保險,促進商業險愿保盡保。
第十一條 簽約公司應加強車險增值服務管控,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車險服務水平。不得通過返還或贈送現金、預付卡、有價證券、保險產品、購物券、實物或采取積分折抵保費、積分兌換商品等方式,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二條 簽約公司應加強各級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完備的監督檢查處理機制。加強從業人員合規教育、持續培訓和嚴格監督,使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自律公約開展業務。應立即糾正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范的,予以堅決查處。
第四章 公約執行
第十三條 簽約公司應嚴格執行本公約,督促分支機構參加地方行業自律,保證遵守本公約,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第十四條 簽約公司應對本公約執行情況進行相互監督,督促分支機構公平公正、充分開展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推動行業建立自律監督檢查機制,確保自律規范嚴格落地。
第十五條 簽約公司應共同強化行業風險監測,密切關注高風險地區、高風險機構,如發現簽約公司有分支機構存在違反自律規范的行為,應共同引導和督促相關公司回歸理性經營。
第十六條 簽約公司應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就當前車險市場情況、協調推進市場秩序規范和理性競爭、精準落實金融監管部門決策部署和各項要求,進行溝通交流,推廣先進經驗,增進聯系合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公約如需修改,需由動議公司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并經過半數以上簽約公司同意后方可審議修改。
第十八條 本公約自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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