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關于印發廣東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引》),規范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開發。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開發,保障保險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于印發<農業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中保協發〔2022〕1號),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是指保險標的在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林業范圍內,保險責任包含大風、強降雨、高低溫、光照、濕度等單一責任或多類組合責任,且理賠方式為某一種或多種氣象因子觸發理賠設定閾值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賠付的農業保險產品。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廣東(不含深圳,下同)范圍內開辦的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第四條 保險標的選擇。保險公司在開發氣象指數保險產品前,應結合主要農業氣象災害,以及農業標的歷史自然災害情況進行分析,優先選擇受農業氣象災害影響大、災后實地查勘定損難、損失程度難以快速核定的農業標的作為產品開發對象。第五條 區域選擇。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與地方氣象部門或第三方氣象服務公司的溝通,充分了解農業標的所在區域國家氣象站與地方自動氣象站的分布情況以及現有站點的運行情況。對于保險標的所在地區氣象部門配合程度不高,氣象站點建設不全、分布不完善或現有氣象站點維護不到位的,應謹慎開辦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第六條 災害因子選擇。保險公司應優先選擇對農業標的生產影響最直接、最主要的氣象災害因子設定保險責任,不得將災害損失關聯程度不高或基差風險較大的氣象災害因子作為保險責任。產品開發應充分考慮經營可持續,盡可能采用單一的致災氣象因子,確需多因子組合的,要充分評估保險費率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避免風險與費率不匹配,引發基差風險。第七條 氣象數據采集。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原則上以縣(市區)或鎮村級為單位設計保險方案,優先采用距離農業標的最近的氣象站點數據,且至少運用農業標的集中種植、養殖區域附近3個以上氣象站的近5年(或以上)氣象數據進行測算分析。氣象數據采集方式須根據農業標的種類以及不同生長階段的受損程度進行確定。對于抗性較好的農業標的,氣象數據可采用“平均值、連續值”方式采集;對于抗性較差的,氣象數據可采用設定一定周期的數據采集方式。保險責任中應當明確寫明氣象站點的約定方式,原則上以距離保險標的最近的氣象站作為保單約定的氣象站點,不得選擇多個氣象站作為約定站點,避免理賠爭議。當約定氣象站點由于站點儀器損壞等原因導致氣象數據無法正常獲取時,以投保人與保險人共同商定的其它氣象數據代替。第八條 理賠閾值選擇。在設計保險產品時,應充分考慮不同程度氣象災害因子對不同時期、不同區域、不同品種、不同生長階段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影響,科學、合理的設定理賠周期、起賠點、理賠閾值及其對應的賠付比例等,避免出現保險標的實際未損失或損失較小但額外獲利,或保險標的實際產生損失但未觸發相應理賠閾值的情況。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須設置合理的理賠周期,綜合考慮氣象災害同時發生、接連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損失情況設置賠償標準。原則上,當多個災害同時觸發時,選擇對保險標的損失影響最大的災害因子作為賠償依據。產品設計應盡可能簡化賠償計算公式,便于投保人快速計算賠付金額。第九條 產品評估與驗證。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應利用過往至少10年以上歷史氣象數據對產品進行評估與驗證,如驗證數據顯示該產品未來預期簡單賠付率連續三年≥80%或≤30%,原則上需對該產品進行修訂。第十條 建立回溯機制。產品落地實施后,保險公司應按照不超過3年一個周期對產品使用情況進行回溯。通過調整保險費率、保險責任、理賠結構等方式優化產品方案,對嚴重偏離實際風險狀況的產品,應及時予以停辦。第十一條 建立多方協同參與機制。保險公司應加強與各級農業農村、氣象、科研院所等單位合作,尋求專業及數據支持,切實提高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開發的科學性、合理性。涉及財政補貼的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原則上應有氣象部門參與。產品開發單位需向主管部門以及參與該產品經營的保險公司提供至少10年以上原始氣象數據、近十年賠付測算報告以及氣象因子與保險標的損失關聯性等佐證材料,并會同農業部門、監管單位、保險公司、農戶代表等主體研討方案可行性。第三方氣象服務公司、再保公司參與產品設計的,需提供該單位具備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開發能力的佐證資料。保險產品設計需嚴格遵循保險學原理,以農業標的實際損失為依據設置保險責任、理賠標準等內容。第十二條 辦理投保手續時,除常規農業保險投保資料外,保險公司還需與投保人書面簽訂《投保風險知情書》,清晰列明保單約定站點的選定依據、氣象指數保險可能存在的基差風險、爭議處理方式等重要事項。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需在特別約定中注明保單約定氣象站點的編號、名稱。第十三條 觸發保險責任后,保險公司須主動聯系投保農戶辦理理賠手續,依據保單約定氣象站點觀測的氣象數據據實賠付。原則上,政策性農業氣象指數保險以氣象部門開具的氣象報告作為賠付依據。確需第三方氣象服務公司開具氣象報告的,須經農業主管部門同意,并提供該公司具備公開發布氣象報告的證明資料,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公正性。保險公司須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方式。當被保險人對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報告存在爭議時,保險公司應堅持實事求是,不惜賠、不濫賠的原則,積極與農業主管部門、氣象部門溝通協調,排查、解決問題,統一行業賠付標準,做好被保險人的溝通解釋工作,維護保險合同雙方合法權益。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充分評估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風險敞口,合理安排再保險,有效防范系統性經營風險。對共保業務可統一由主承保公司溝通再保險方案。第十六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于印發<農業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中保協發〔2023〕1號)文件規定為準。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產險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