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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方追索工程欠款,并保全了發包方的賬戶資金4000萬元。訴訟中法院查明,實際施工人已將債權轉讓給了其他主體,實際施工人的保全構成保全錯誤嗎?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實際施工人與某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完成某橋梁的施工工程等
2013年5月,某交通局與B公司簽訂《BT項目合同》一份,合同確認,B公司中標某市某公路改建工程施工。
2015年8月,B公司與A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一份。約定,B公司將案涉工程資金投入和收益歸A公司,由A公司實際投入并承擔上述公路工程的合作管理。
2015年9月,A公司與袁某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袁某原與B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終止,由A公司繼續承擔袁某與B公司的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圍和內容,即完成承包橋梁施工全部工作內容,合同總價預計6000萬元。
協議同時約定,A公司替袁某融資2000萬元,A公司收取管理費等。后A公司實際替袁某融資2175萬元。
2016年7月,袁某與B公司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辦公室,簽署一份《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袁某將案涉橋梁工程的2000萬元債權,轉讓給B公司。
2016年7月,B公司向A公司出具《付款委托書》份,載明,委托A公司將回購債權等共計5500萬元,匯至交通產業集團公司。
2016年1月,案涉工程通過交工驗收。
2019年2月,交通局在案涉的工程的總付款金額為2.9億元,超過《BT項目合同》約定的階段付款金額。
(二)投保基礎訴訟:實際施工人訴某公司拖欠工程款并保全某公司賬戶資金4000萬元
2019年3月,袁某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凍結A公司賬戶資金4000萬元。某保險公司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擔保金額4000萬元。
后袁某向法院起訴,主張A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00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A公司歸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袁某已通過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方式,將債權2000萬元轉讓給了B公司,另A公司為袁某融資2175萬元。
因此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保全錯誤索賠訴訟:A公司起訴袁某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獲法院一審判決支持86萬元
上述判決生效后,A公司即向法院起訴袁某保全錯誤造成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袁某及保險公司賠償保全錯誤的損失15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中,案件爭議焦點之一為袁某訴前財產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認為袁某財產保全存在過錯,理由如下:
1、袁某隱瞞將案涉橋梁工程的2000萬元債權轉讓給B公司的事實。
該事實有A公司提供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公證書予以證實,且在另案中陳述200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了B公司,協議上的字是其本人所簽。
法庭要求袁某就融資情況提供相關證據,但未能提供,A公司表示該債權轉讓協議系袁某差公司錢,因此,袁某的理由無法成立,存在隱瞞行為。
袁某轉讓的債權2000萬元是其作為案涉橋梁實際施工人應收的工程款,真實合法,且于2016年7月25日已由B公司出具付款委托書給A公司,A公司按照委托內容將該2000萬元和B公司施工的工程款3500萬元轉至交通產業集團公司。
2、袁某回避A公司替其融資事實。
A公司已經替袁某融資2174萬元,與債權轉讓的2000萬元兩項合計4000余萬元,超過合同總價預計6000萬元的60%,已超出BT合同約定的資金回購比例。
3、袁某主張未到期債權。
根據交通局與B公司的BT合同約定,第三期40%回購款支付時間為2019年9月9日,尚未到期,案涉工程在基礎訴訟案件結案前仍然未完成審計。
綜上,袁某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所欠工程款3400萬元及利息,應減去已轉讓的債權工程款2000萬元,另剩余款項的付款條件未成就。故在案涉的訴前保全相應的袁某起訴A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最終法院駁回了袁某的全部訴請,且該判決已經生效。
綜上分析,袁某存在過錯,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對于損失認定,應以被凍結銀行存款4000萬元為基數,從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減去被凍結存款在帳戶內所產生的的活期存款利息,損失為861333.34元。
因保險公司為袁某的財產保全出具了訴責險的保函,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A公司損失86萬元。
(四)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此案
因案件一審審理中,A公司撤回了對袁某的起訴,一審法院在袁某未參與一審庭審的情況下,做出了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判決認定。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一審判決遺漏必須參與訴訟的當事人為由,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目前該案正在重審中,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二、本案分析
投保人起訴及保全時隱瞞案件的重要關鍵事實存在主觀惡意
本案雖然目前未生效,但從一審判決書查明的事實,大概率可以判斷,原告及投保人袁某,在提起基礎訴訟的起訴及保全時,刻意隱瞞了已簽署過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部分債權轉讓給了B公司,以及A公司已為其融資的事實。
如果上述事實在重審中繼續被確認,就可以認定,袁某主觀上存在保全錯誤的主觀惡意,造成損失需要賠償。
三、對保險公司的借鑒意義
借助專業力量客觀審慎充分評估承保風險后再做出承保決策
本案例雖因在一審中遺漏了必須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存在程序問題,目前被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但本案例中披露的問題,卻是我們保險公司在承保訴責險的時候會遇到的共性問題。
也就是保險公司在承保訴責險時,因一般只能接觸到原告一方,無法接觸被告一方,如何避免偏聽則暗的情形,能夠了解案件的全部情況后,再做出客觀科學的承保或拒保的結論?保險公司如何規避自身承保的風險?
近期暴露出的多例訴責險索賠案件,包括起訴索賠1.3億的案件,都是因為無法了解案件全貌的情況下做出的承保決定,導致存在隱藏的風險。
這些都提示我們,訴責險并不是全無風險,而是屬于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的、風險與機遇共存的保險產品。
因此要想有效管控訴責險承保的風險,就需要對此產品的風險有清醒的認識和判斷,要采取審慎的態度,認識到這樣一個承保法律訴訟風險的保險產品,需要借助專業人員的專業經驗,充分進行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判斷。
尤其對于金額較大的承保案件,要設法多渠道、多方法、多利用司法大數據等手段,結合案件的各項證據,進行互相印證和比對,以排除案件合理懷疑的前提下,再做出是否承保的決定。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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