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銳評
一個現象:僅僅過去了一年多,退保黑產(非法獲取客戶信息誘騙退保后,誘導購買虛假金融產品)又高調地開始攻城略地。
一個變化:在“三定”緊張有序的推進過程中,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歷時近四年,一直試行的《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正式告別歷史舞臺。
金融領域涉刑案件管理翻開全新篇章。
其“新”,主要體現在涉刑案件的管理實現了由面及里的轉化,而在監管層面,則實現了從查處到幫扶的轉變。
01 從流程管控到人員管理
《試行辦法》旨在厘清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定義和流程,其明確案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個維度,分別是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
而《辦法》則強調:全面加強內部控制和從業人員行為管理。
這一變化當然有其背景。在兩個辦法相銜接的近四年時間里,涉刑案件的變化顯而易見。
在《試行辦法》出臺時,刑事案件少發,且多是因牽涉P2P等非持牌機構資金等問題所誘發。
但近四年來,在持續加強黨管金融、持續強化金融反腐的大背景下,金融行業本身(董高監)的涉刑風險不斷積聚,對此,觀察近期金融領域落馬高官便可窺見一二。
與此同時,行業正本清源,真正意義上回歸本源的速度越來越快,而在高速發展階段,種種違法違規行為越來越高頻地被暴露,典型的如銀保小賬、建工險等領域的高額返點等。
更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隨著退保黑產所引發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以及代理人隊伍的持續優化轉型,退保黑產民轉刑、代理人非法套傭等亦使得金融機構的涉刑案件快速增多。
穿透看,當下涉刑案件的管理,早已不僅僅是流程制度的事后規范所能解決,在全行業自上而下的從業者均可能成為涉刑案件當事人,尤其是一高一低(董高監和代理人/外勤總監/內勤基層管理人員)特點愈發明顯的時候,事前預防的價值遠大于事后防控。
畢竟,管好從業者,本就是回歸本源的核心動作。從該視角看,涉刑案件的管理則是體系化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沿著這個邏輯向下看。
不同于此前強調業內業外案件的提法,《辦法》更重視金融內部自身的管控,比如:
第十七條 構建起覆蓋案件風險排查與處置、從業人員行為管理、領導干部監督、內部監督檢查、追責問責、問題整改、舉報處理、考核獎勵、培訓教育等環節的全鏈條防控體系。
第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制度,健全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規范,依法依規強化異常行為監測和排查。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勞務派遣人員、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機構加強第三方服務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嚴格落實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個人事項報告、履職回避、因私出國(境)、領導干部家屬從業行為、經濟責任審計、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規定。
當然,監管的政策引導是一方面,處罰的引導價值顯然更明顯。
02 從擔心監管處罰到可期待的幫扶
在此之前,『保契』曾多次呼吁,涉刑案件之所以會被金融機構不斷地粉飾或有案不報,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只要發案并完成管理流程,則大概率可能被處罰。
回看《試行辦法》
第六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機構查處銀保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而這也就為涉刑案件奠定了基調,有涉刑案件則保險公司內部就一定有問題。
這個邏輯本身沒有錯。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自身不夠硬,才給了外部機構或人員可乘之機,因此,嚴查重處亦是督促機構不斷提升自身合法合規意識的重要舉措。
但問題在于,就機構而言,可涉刑可不涉刑時,考慮更多的是會不會被監管處罰,是為兩害相權取其輕。基于此,即便在自查、舉報或審計過程中發現涉刑相關問題亦難以暴露,或不愿輕易暴露。
一個典型的表現是近兩年來,保險公司通過法律手段向退保黑產或非法套傭的當事人追償損失時,多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但隨著司法機關的審批及案情的推進,民事案件則大概率可被移送,進而轉化為刑事案件。此時的保險機構從一開始的歡欣雀躍反而變成了堅決拒絕,怕的就是追回了一些財產利益,卻換回一張監管罰單。
更典型的則是銀保小賬。對于這個行業痼疾,行業皆知。但為什么沒人會報案?一來要維護業務,二來是怕監管處罰。畢竟,民轉刑之后多是難以規避的監管處罰。
也正是如此,行業主體對依靠刑法保護自身利益的動力便會大打折扣。
然而,不暴露或不對違法行為追責到底,最終損傷的一定是行業自身。
以退保黑產為例,在前兩年公檢法強勢介入時,退保黑產,尤其是退保后銷售非正規金融產品的騷擾電話明顯減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險公司基于自身考量,越來越少因此類受害行為而求助公檢法。隨之而起的則是,今年退保黑產卷土重來,且聲勢愈發浩大,如入無人之境。
“我就是在打你們客戶的主意,隨便你們怎么搞。”一位多年跟進這一問題的從業人員說,這些人知道保險公司痛點,他們已經一點都不怕了。
畢竟,在財務損失和處罰、聲譽風險之間,保險公司大多會選擇前者。
《辦法》第三十二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案件管理部門承擔歸口管理和協調推動責任。
期待這樣的轉變,可以真正改變行業對待退保黑產的態度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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