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涉保險合同中界定的腦梗疾病為:“經腦部磁共振設備確定病灶”,而醫院的診斷材料中并沒有顯示該院對賈先生的腦部使用了磁共振掃描設備進行檢查,故案涉醫院的診斷書不能作為醫學意義上的、精確無誤的“確診”。
根據賈先生在海淀醫院的病愈出院診斷,賈先生患有“植物神經功能紊亂”,而非腦梗塞疾病。故賈先生在投保告知病史時,沒有陳述腦梗塞病史,不能認定為故意隱瞞的行為,且賈先生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帶領下到指定醫院實施了投保前體檢排查,體檢結論為合格。
綜上,保險公司辯稱的“首次確診”時間為2012年5月17日和賈先生構成未如實陳述病史的理由證據不足。
基本案情
賈先生于2017年3月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50000元。賈先生在投保書健康告知事項第5條“是否曾經有或曾經被告知患有腦中風或因此接受治療”一項中勾選為“否”。
2020年12月18日賈先生患腦梗塞住院治療,后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顯示被保險人所患疾病初次確診時間不在合同有效期間內,依據條款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對給付申請不予受理。
保險公司提交的醫院住院病歷等資料顯示,賈先生曾于2012年5月2日入住醫院,入院治療15天,出院診斷主要診斷為腦梗塞(急性期),其他診斷為脊髓血管畸形。
保司主張
首先,2012年5月2日,賈先生被醫院診斷為腦梗塞并入院治療。醫院雖然沒有對賈先生進行腦部CT或者MRI檢查,但賈先生在該院接受了15天的腦梗塞治療。賈先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院的診斷系“誤診”。
第二,雖然賈先生于2012年5月18日轉院至海淀醫院繼續治療時,海淀醫院未作出賈先生系腦梗塞的診斷,但是不能據此證明醫院的診斷系誤診,賈先生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第三,賈先生2021年住院治療并非首次確診,并不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條款約定:“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下同),或在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特定疾病”,賈先生已于2012年在醫院被診斷為腦梗塞,故保險公司對賈先生此次住院治療不應賠付。
第四,本案主要依據的雙方保險合同第2.3條的約定,該條款并不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保險公司對該合同條件進行了加黑加粗,且已經向賈先生進行了合理的說明。該公司已就該格式條款向賈先生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賈先生有效。
第五,賈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投保單、回執等文件上簽字即表示其認可銷售代理人的代操作行為,認可保險合同的條款。
法院判決及理由
本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均敗訴,直至再審法院認為的爭議焦點如下:
一、本案爭議的“首次確診”時間如何認定;
二、投保人賈先生是否構成故意隱瞞腦梗塞病史,是否構成不如實陳述病史的情形;
三、賈先生主張的保險理賠及其金額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關于“首次確診”時間的認定及投保人賈先生是否構成不如實陳述病史的問題。
(一)醫院2012年5月2日的賈先生出院診斷書上載明的“腦梗塞(急性期)”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案涉保險合同中界定的腦梗疾病為:“經腦部磁共振設備確定病灶”,而醫院的診斷材料中并沒有顯示該院對賈先生的腦部使用了磁共振掃描設備進行檢查。根據醫學基本知識,現階段確認腦梗塞病癥的方式中,磁共振設備掃描相對為最精確的確診途徑,醫療設備的檢查結果準確率相對高于醫生根據病兆而作出的主觀經驗判斷,故案涉醫院的診斷書不能作為醫學意義上的、精確無誤的“確診”。故保險公司將該診斷書作為“首次確診”的依據,證據不足。
(二)賈先生自2012年5月2日至17日在醫院就診,因未愈,在18日即轉入海淀醫院繼續診療,根據賈先生在海淀醫院的病愈出院診斷,賈先生患有“植物神經功能紊亂”,而非腦梗塞疾病。在此情形下,賈先生作為非醫學技術人員,形成主觀上的“不存在腦梗疾病”的認知結論,符合常理。故賈先生在投保告知病史時,沒有陳述腦梗塞病史,不能認定為故意隱瞞的行為。
(三)賈先生自2012年5月從海淀醫院出院至2017年3月投保,期間間隔約5年時間,不屬于發現病兆后即時惡意投保的情形。
(四)賈先生2017年3月投保前,因其年齡偏大,存在老年病隱疾,故賈先生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帶領下到指定醫院實施了投保前體檢排查,體檢結論為合格。保險公司履行了體檢排查程序后,接受投保簽訂合同并收取保費。現賈先生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卻以體檢不全面為由對該體檢結果不予認可,有違誠信原則。
綜上,保險公司辯稱的“首次確診”時間為2012年5月17日和賈先生構成未如實陳述病史的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拒賠的猝死: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拉鋸戰
弈說理賠:投保人、保險利益與受益人全解析!
庭上和解I被保險人身故后傷殘賠付爭議,弈賠助力獲賠24萬實現四倍賠付!
庭上和解I“肺結節”未如實告知引拒賠爭議,經訴前調解被保險人獲賠23萬元!
庭上和解I被保險人行“腎移植術”遭團體重疾險拒賠,以保額80%結案!
理賠札記10:白金卡客戶行腎移植術遭重疾險拒賠
你真的拿到全額賠償了嗎?全方位解讀交通事故理賠流程與避坑指南
裁判實錄I少兒重疾險患者行“經皮房間隔缺損封堵術”,一審判決賠付重疾保險金
弈說理賠:保險公司要上門調查?別慌,教你如何應對!
理賠沙龍I遺傳性疾病免責抗辯要旨—來自理賠公社的案例解析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