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稱“《規定》”)。
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9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最新的機構設置中,正司局級內設機構包括: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規司、統計與風險監測司、科技監管司、公司治理監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機構準入司、大型銀行監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農村中小銀行監管司、財產保險監管司(再保險監管司)、人身保險監管司、資管機構監管司、非銀機構監管司、銀行機構檢查局、保險和非銀機構檢查局、機構恢復與處置司、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稽查局、行政處罰局、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財務會計司、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共27個部門。
相較原銀保監會內設機構設置,金融監管總局正司局級內設機構數量增加1個。其中,裁撤了信托部、保險中介監管部、政策銀行部等。新設了科技監管司、金融機構準入司、資管機構監管司、機構恢復與處置司、稽查局、行政處罰局、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
原中介監管部并入財險司。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內設機構部門職責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承擔金融業相關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相關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司。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制度。承擔合法性審查、法律咨詢服務、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統計與風險監測司。擬訂監管統計制度。承擔監管報表編制、信息披露、數據共享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等工作。統籌非現場監管工作。
(五)科技監管司。擬訂相關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按分工承擔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推動數字化信息化建設。
(六)公司治理監管司。擬訂公司治理監管制度。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監管等工作,承擔金融控股公司、保險集團等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七)普惠金融司。督促金融機構落實普惠金融政策要求,擬訂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金融機構開展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規范普惠金融秩序。
(八)金融機構準入司。擬訂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準入制度,研究結構布局,對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任職資格。
(九)大型銀行監管司。承擔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承擔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一)農村中小銀行監管司。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二)財產保險監管司(再保險監管司)。承擔財產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三)人身保險監管司。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四)資管機構監管司。承擔信托公司、理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五)非銀機構監管司。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十六)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后評價等工作。提出現場檢查意見,采取監管措施,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七)保險和非銀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非銀行機構的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后評價等工作。提出現場檢查意見,采取監管措施,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八)機構恢復與處置司。擬訂相關高風險機構風險處置制度、標準、程序,對出現嚴重風險、難以持續經營的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十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擬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和制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承擔相關金融產品合規性、適當性管理工作,組織調查處理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二十)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和公開舉報渠道,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擬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制度,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二十一)稽查局。擬訂稽查工作制度。組織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指導、檢查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
(二十二)行政處罰局。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工作,提出審理意見,組織聽證和集體討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并執行。
(二十三)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制度、辦法,監督檢查系統貫徹落實有關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組織開展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指導、監督、檢查系統內審和巡察工作。
(二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臺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監管措施,開展個案風險處置。
(二十五)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等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六)財務會計司。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依法強化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財會監督工作的督促指導。
(二十七)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承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承擔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指導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系統黨的宣傳工作。領導系統統戰、群團組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首屆總局領導及派出機構
內容來源:中國政府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圈中人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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