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連收到三個用戶的求助,都因"未如實告知"被拒賠或擔心被拒賠,而在理賠幫過往受理的理賠咨詢案例中,因"未如實告知"被拒賠的案例占比也非常之高,所以,有必要跟大家說一說"如實告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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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如實告知”?
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如實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公司能正確了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由此來判斷是否把保險賣給這個人,或者要不要對他實行點"差別待遇"。
不"如實告知"會怎樣?"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義務,其法理依據在于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遠比保險公司更加了解保險標的(就是被保險人)的情況,所以履行告知義務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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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告知些什么?
既然是法定義務,那就得遵守。
但是,怎樣才算如實告知?具體要告知哪些?告知到什么程度呢?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用大白話翻譯下,最關鍵的一點:只要那些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就需要進行如實告知,已經保險人主動詢問的也都應該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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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實告知"為何常見?
既然如實告知這么重要,可怎么還會出現這么多因"未如實告知"被拒賠的情況呢?總結下來有以下幾種:
(1) 沒問或銷售誤導
保險業務員為了順利簽單,慫恿投保客戶在如實告知信息欄填"否",或者
投保時由于某種原因,未進行問詢,后期才發現需要告知。
(2)記憶出錯
投保時問詢了,也知道如實告知很重要。但如上個月的結膜炎、幾個月前的感冒發燒、幾年前的胳膊脫臼、十年前的拉肚子……如果不費盡心思仔細回憶,相信很多人難以羅列出來的。因年代久遠或異常輕微等原因投保人沒想起來,故未告知。
(3) 疏忽大意
投保時問詢了,也記得,只是覺得問題不大,所以未告知。
(4)刻意隱瞞
問詢了,也知道需要告知,但故意不如實告知。PS:這種行為就很不值得提倡了,一旦出險也是自己給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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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實告知,如何補救?
未如實告知,并不一定必然拒賠。
我們以不可抗辯條款的2年期來劃分,看看未如實告知的影響:
1、合同生效2年內:如果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在2年內理賠(無論保險事故是否與不如實告知事項有關聯),只要給調查到,那么保險公司就會因此而作出拒賠并解除合同,情況惡劣的,不退還保費。
2、合同生效2年后: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對于2年后是否可以理賠,最終是要以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約定的保險事故或是否滿足理賠條件來決定。
未如實告知,兩年后出險的情況:
主要看未告知的內容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承保提高承保費率的,如果未告知對于承保結果無影響的,保險公司是不可以拒賠和解除合同的。
(1)理賠的疾病屬于投保前的疾病,拒賠。(情況惡劣的,合同還有可能被解除)
(2)理賠的疾病與投保前的疾病不關聯的,根據網上公開信息的判例可以看到,法院會判定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
(3)申請理賠的疾病與投保前的有直接因果關系。既是導致后者發生的近因,影響保險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
(4)如果理賠涉及的金額過大,而又被保險公司發現沒有如實告知的。為了防止保險欺詐,通常保險公司都會在規定的30天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先解除合同和拒賠,至于最后該賠不該賠,就給法院來裁判。
所以千萬不要小看了如實告知的條款,如果沒有誠實的告訴保險公司自己的健康狀況,最后受損的是自己的利益。也千萬不要抱著僥幸的心態,認為保險公司查不出來,保險公司與社保以及醫院都是有合作的,只要在醫院用社保卡或者身份證進行掛號看病,保險公司都能查詢,并且會作為證據被記錄下來,一旦出險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進行理賠。
所以,建議在投保時要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才是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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