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借醫保卡違法不?
答案是:違法!
而由于醫保卡外借而引發的理賠糾紛更是時有發生。
在醫保的醫療記錄會成為理賠的重要參考依據。
如果醫保卡外借導致你留下了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治療記錄,那么到時候跳入黃河都洗不清。
像血壓、血糖,都是可以通過服藥控制的,到體檢的時候可能不顯示出任何問題,保險公司無法判斷你是被冤枉的還是想極力掩蓋真相。
部分疾病如乙肝,體檢報告可以非常客觀且真實地告訴保險公司你到底患沒患過病,這種情況下,借用你醫保卡的乙肝患者對你造成的影響是有限的,這意味著你有機會在澄清后被正常理賠,但保險公司仍能夠以不誠信、你就是患過病等理由拒保。
所以醫保卡外借不僅違法,它還會使得本不屬于自己的醫療記錄全部都記在自己的名下,從而在某些情況下對保險理賠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導致被拒賠!
結合案例來看看。
01 案情要點
2018年5月29日,章女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400000元。
2019年2月10日,章女士因甲狀腺腫物就醫,經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該疾病屬于保險合同規定的重大疾病。
2019年4月4日,章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019年4月22日,保險公司以章女士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甲狀腺炎等疾病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
2019年5月31日,保險公司從章女士賬戶內劃扣了第二期保費。
02 爭議焦點
章女士在投保前是否患有應告知的疾病?
原告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保險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保險合同資料等證據。
《公估報告》中的章女士醫保報銷記錄顯示其在投保前因甲狀腺炎、糖尿病、高血壓就醫取藥。
原告章女士認為:
1.保險合同中未列明頸椎病、糖尿病性周圍血管病及甲狀腺炎等疾病的告知要求。
2.章女士在投保時并未患有上述疾病,章女士表示醫保報銷記錄只是醫保取藥證明,并非診斷證明,不能證明其患有上述疾病。
章女士為證明其未患需告知的上述疾病,提供了其在投保前的多份體檢報告,章女士體檢報告均顯示其未患有應告知的上述疾病。
3.保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已經喪失,保險合同具有約束力。
03 裁判要旨
關于章女士是否故意隱瞞患有相關疾病的事實,法院認為:
醫學診斷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往往需經化驗、體檢、治療等系列步驟和手段確診,并以診斷證明、病例檔案等確認并記錄患者病情及治療的情況,而醫保報銷記錄直接反映的是買藥、取藥事實,不能單獨作為確定章女士患病的依據。同時,章女士在投保前的多次體檢報告均未記載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甲狀腺炎等疾病,故本院對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關于保險公司合同解除權問題,法院認為:
法院已查明章女士在保險期間患重大疾病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不予賠付保險金、終止保險合同,但始終未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至今已超過30日,合同解除權已經滅失。保險公司在未解除保險合同的前提下,直接以章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保險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章女士保險金400000元及利息。
04 案例啟示
縱使本案例中的被保險人贏得了官司,最終得到了賠付,但是也給自己制造了很大的麻煩,比如因拒賠打官司產生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等等。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講,官司其實輸得不冤,一是被保險人能夠證明其醫保卡“既往病”記錄非本人患病,二是保險公司自己也犯下了“低級”錯誤,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行使合同解除權,導致合同解除權喪失。
但是,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并非毫無依據,我們也無需指責、吐槽該保險公司,畢竟被保險人的醫保卡記錄的多項疾病未告知,且在理賠階段保險公司也很難認定被保險人是被冤枉的,這種情況下,作出拒賠決定幾乎是必然的!
如果外借過醫保卡要投保怎么辦呢?
這種情況建議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曾經外借過醫保卡,然后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來“自證清白”,比如提交近兩年的體檢報告或者去體檢。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保卡借給過別人,投保前應該主動體檢。
總之,醫保卡切勿外借,借出去的是醫保卡,“借”回來的是病,而最關鍵的是,這些“借”來的病,卻等于在給你未來埋下一顆炸彈!
文中案例保險公司已執行法院判決,判決書已被文書網站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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