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遠不出險,平平安安最好。
萬一不幸出險了最怕的是什么?
理賠被拒!
這不,家住成都的小梁就遇到了這樣的糟心事。
針對“未達到合同中重大疾病相關要求”的拒賠情形,作為被保險人的一方是否還有回旋的余地?我們又該如何去判斷和分析呢?
我們結合一個真實案例進行解讀。
【文前注明:本文經當事人授權發布,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名字為化名,案情,案情、病情信息為概括性描述】
小梁才20多歲,在成都一家公司做文員,平素身體健康,連感冒都幾年難得有一次,并且也酷愛運動,誰不會想到“不幸”會降臨到她頭上。
過完春節沒多久,剛上幾天班,小梁感覺反復胸悶,并有痰血,便到附近的一家醫院去檢查和治療,過了幾天,診斷結果出來了,被確診為“淋巴管肌瘤病”。
剛拿到診斷報告單小梁還不知道淋巴管肌瘤病是什么病,也不知道嚴不嚴重,經主治醫生一解釋,小梁才知道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種比較罕見的疾病,會嚴重影響患者肺功能,且目前也缺乏有效的治療方法。
淋巴管肌瘤病(LAM)【來源于百度百科】
一種比較罕見的疾病,幾乎所有的病例均發生于女性,以育齡期女性為主,平均年齡30~40歲。LAM主要累及肺臟,典型表現為彌漫性囊性改變,嚴重影響患者肺功能,而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療方法。
2018年5月1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5部門聯合制定了《第一批罕見病目錄》,淋巴管肌瘤病被收錄其中。
這給小梁沉重的打擊,好在小梁心態調整的不錯,樂觀對待,積極配合醫生治療,并保持良好的生活作息習慣,經過兩個多月的住院治療,小梁的病情逐漸穩定下來,也重新開始上班,日常生活、工作一切如常。
小梁之前自己買過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萬元,如果能理賠下來,至少在經濟上還有些彌補,后續治療費用壓力也會小很多。
于是,小梁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資料,提交資料后20多天,小梁收到的不是理賠款,而是一份《拒賠通知書》。
小梁通過與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溝通了解到。保險公司承認“淋巴管肌瘤病”屬于重大疾病,但是需要滿足三項條件:
經組織病理學診斷;
CT顯示雙肺彌漫性囊性改變;
血氣提示低氧血癥。
(/保險條款中對于“淋巴管肌瘤病”的描述)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說,(2)、(3)兩項條件小梁是完全滿足的,但是第一項不滿足,原因是小梁確診為“淋巴管肌瘤病”根本沒有做組織病理學檢查,所以不能賠付。
被拒賠后,小梁覺得沮喪,明明自己得了屬于重疾的疾病,怎么還能拒賠呢,但是合同條款是確實又寫了需要經病理學診斷才能賠,自己也確實沒做病理檢查,自己也一度覺得保險公司拒賠沒什么問題。
但是,她沒有放棄,在網上查找這方面的資料,并找到了理賠幫咨詢。
(/聊天記錄)
理賠幫咨詢顧問在充分了解了情況和研究病歷材料之后,我們認為:現有材料以及如果能讓醫院開具一份證明,是足以證明小梁患有肺淋巴管肌瘤病的,而條款限定應通過組織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其實質為以病理學檢查結果作為確認小梁患有該疾病的前提,該格式條款系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應屬無效。
因此,咨詢顧問很明確的告訴小梁:這個案件拒賠非常不合理,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并建議小梁先采取和保險公司協商的方式處理,協商不成再訴訟。
本來,之前小梁自己和保險公司多番協商、交涉也沒任何結果,小梁似乎對協商沒有什么信心。
理賠幫顧問告訴小梁,協商也需要有理、有據、有方法,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也不會“任性”拒賠,如果確實賠付是合情合理,保險公司也會“糾錯”,甚至改變之前的拒賠結論。
(/聊天記錄)
小梁將書面材料交給保險公司后,當天保險公司表示她的理賠案件會重審,第三天,小梁告知我們,保險公司已經給她賠付了,已經收到20萬元賠付款。從拒賠到順利理賠,幸好只是虛驚一場!
拒賠不是終局:
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很多人以為就此成“定論”了,自嘆倒霉。
雖然保險公司不會無故拒賠,并且多數時候,拒賠理由還會顯得很充分,但是,要知道每年理賠糾紛案件,協商賠付和被保險人勝訴的判決案例每年數以十萬計,這些都是在保險公司拒賠后“逆轉”的。
這足以說明,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并不是“終局”,如果協商不成,也還有地方可以跟保險公司理論拒賠合不合理,該不該賠。所以,被拒賠后也不用過于悲觀,更不該輕易放棄索賠。
用對方法事半功倍:
本文案例告訴我們,保險理賠維權也許并不難、并不慢、并不需要高昂的成本。當然這得益于我國保險行業成熟的監管政策、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以及保險公司自我糾錯能力和對消費者重視程度的提升。
但不可忽略的一點,用對方法很關鍵。如果我們自己不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理賠知識處理此類問題,那么,像小梁一樣,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則是人人可以做到的。
而不是抱有僥幸心理、不計成本、盲目的去打官司,更不應該“蠻干”或“哭鬧式”維權。
當然最重要的是:
平時多多少少學習些法律知識、保險知識,投保時要充分了解產品,同時遵守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至于其他問題,則有條款和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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