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商業醫療保險產品日益獲得人們的青睞,普及率迅速提高,而商業醫療保險起到的經濟補償作用,也是不容小覷的。
隨著醫療險理賠案件量的增長,產生的理賠爭議甚至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其中“既往癥”免責便是被保險人理賠的“攔路虎”之一。今天,小幫手就來分享一則因“既往癥”被拒賠的理賠案例。
—— 理賠幫平臺案例 ——
張嶺(化名)購買防癌醫療險后,罹患肺癌出險,保險公司認為張嶺在投保前曾患有重癥肺炎,認為張嶺在此次出險是由于既往癥導致,屬于保險免責,因此解除保險合同和拒賠。
01 案件要點
保險險種:防癌醫療險
出險原因:既往癥,免責
被保險人訴求:賠付治療費用3萬余元,合同繼續履行
投保:2019年4月11日,張嶺(化名)通過支付寶客戶端購買了中國人保健康銷售的好醫保·防癌醫療險,被保險人為其本人,保險金額20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
出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14日,張嶺在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肺惡性腫瘤可能、高血壓、痛風;出院診斷為右上肺癌。
理賠:張嶺在住院期間自費30958.12元,2019年11月1日,保險公司出具《理賠通知》,認為張嶺在此次出險是由于既往癥導致,屬于保險免責。
續保:2020年4月8日,保險公司又自動為張嶺辦理了續保,續保期限為2020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而后保險公司又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
張嶺與保險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后,通過網絡找到理賠幫進行咨詢。
理賠幫咨詢顧問與張嶺溝通案情及翻閱案件相關材料后,認為:
(截圖為被保險人理賠詳情,圖源當事人)
先看看保險合同關于“既往癥”的定義:
(圖源當事人保險合同)
本案中,張嶺在投保前因咳嗽入住浙江大學舟山醫院治療,已被醫院明確診斷為:1、重癥肺炎;2、急性呼吸窘迫綜合證,并非右上肺癌,因此張嶺投保前的病癥并不屬于保險合同列明的既往癥的前4種醫生已有明確診斷的情況,亦無證據證明其屬于雖未診斷與治療,但癥狀或體征明顯,以普通人醫學常識應當知曉的情形。
退一步考慮,即便認定是否屬于“既往癥”存在爭議,也不代表保險公司按既往癥拒賠具有法律依據。
再現整個投保流程,此次投保是通過支付寶客戶端進行的,投保過程中,投保須知、保險條款等內容并不會以強制彈窗等方式出現,也沒有主動展示完整內容強制要求投保人閱讀,投保人在投保時只是在相應內容的方框內打勾即可進入下一步,并未閱讀免責條款等內容,可見,保險公司并未對保險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綜上分析,保險公司以既往癥拒賠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但,本案還有一個“風險點”需要考慮。
如若張嶺本次出險不屬于“既往癥”,進入訴訟階段,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未如實告知”進行抗辯呢?
投保人為張嶺之子,投保時,投保人只知張嶺曾因“重度肺炎”住院治療,而投保單的“健康告知”并未提及到“重度肺炎”,投保人作為原告子女及普通一般人,只會關注疾病結果,不會關注診療手段,更無法讀懂CT影像報告,投保人未告知也符合常情,不存在主觀故意不告知。
拒賠時間為2019年11月1日,拒賠后,又在2020年4月8日進行扣費續保,該行為也證明保險公司并不認為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因此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僅以既往癥而非未如實告知作為拒賠理由。
退一步考慮,即便構成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也已喪失合同解除權。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另行達成一致的情況除外。”第二,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經此分析,張嶺決定委托理賠幫入駐律師代理本案提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本案索賠金額僅有3萬余元,但是在扣費續保后,保險公司又解除了保險合同,因此,除了索賠外,爭取合同繼續履行的權益對張嶺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院認為
被保險人張嶺的右肺下葉后基底段胸膜下小結節系影像表現,尚無醫生的臨床診斷,被告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張嶺系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張嶺在保險期間申請賠付,保險公司并未以未如實告知身體情況為由不予賠付,亦未據此解除合同,反而在合同到期后與投保人續保,保險公司現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作為拒賠的抗辯主張,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未提起上訴,已執行判決賠款內容,并為案涉保單辦理復效。
保險合同是雙方行使權力以及履行義務的樞紐,不論何時都要立足于此。
特別是網絡投保,保險公司更應該設計人性化、合規的投保流程,讓消費者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投保,不斷完善和提升自身理賠服務能力,切勿犯下“解除合同后又扣收保費”的低級錯誤,這極為不利于行業誠信形象的建設,也容易導致在糾紛案件中自身處于不利的訴訟形勢和地位。
作為保險消費者,更要重視健康告知和免責條款,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不留理賠糾紛的隱患。
如果醫療險理賠糾紛一旦發生,不要自亂手腳和輕易放棄,合理分析判斷,力求一個合理的結果。尤其是涉及到合同解除時,即便當前索賠金額不高,也應該認真評估“保住合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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