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及朋友圈被這樣一則新聞刷屏,“富貴鳥執行董事去世,為避巨額債務,子女們放棄了繼承權。”
原來,富貴鳥執行董事林國強在富貴鳥向銀行的借款中做了擔保人,所以,林國強去世之后,銀行將其繼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富貴鳥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于林國強擔保的金額大于其遺產的份額,其繼承人最終放棄了遺產的繼承。
這個事件再次將企業家等高凈值人群如何進行資產的保全和傳承,以及如何防范家企資產的混同推上了風口浪尖,也引發了如何進行資產配置,以防范潛在風險實現資產的傳承和保全的思考。
說起資產保全以及規避債務,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了保險,“保險可以避債”已經被很多人熟知,那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答案是可以,但不是絕對!要合理的配置才可以實現“避債”的功能。
不管您是高凈值人群還是普通人士,都會面對財富保全和傳承的問題,尤其是可能發生債務或者是已有債務在身的人群,做好資產隔離更是尤為重要。今天小編就和您一起聊聊保險“避債”那些事兒。
其實保險“避債”的說法有失偏頗,正確的叫法應該是“債務風險隔離”,也就是提前用保險的手段把財富進行合理的規劃,將企業和個人的資產進行隔離,以確保日后不會因為債務而使家庭財富流失。
保險可以“避債”的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舉例:張三投保了1000萬保額終身壽險,后欠李四1000萬欠款,如果張三去世,其1000萬保險理賠金是否需要還李四欠款?
如果張三有指定受益人為其子張小三,則張小三可以直接取得保險金不需要還李四欠款。如果張三并未指定受益人,則其1000萬保額保險理賠金則被認作是張三的遺產,要先還李四的欠款。
這說明了受益權(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權)優先于債權,債權優先于繼承權。這說明,人壽保險不屬于清償債務的資產范圍,不受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影響,在這種條件下形成了壽險“避債”的功能要件。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這就賦予了壽險隔離風險的功能,為客戶合法“避債”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3、《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如何設計實現“避債”功能?
1、保費來源必須合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保費被證明是非法所得,則以此訂立的壽險合同是無效的,保險金將依法被追繳,如果投保資金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對保單有權凍結、扣押、查封,所以就談不上保險利益的保障。所以首先要保證保費來源合法才能談保險“避債”的作用。
2、壽險合同必須指定受益人。
前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中已經指出了指定受益人對保險“避債”的重要作用,在此不贅述,但是還有一點需要大家知悉的是:
《保險法》第42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保險法對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也做出了規定,是按照遺產來處理。因此,壽險合同最好要指定受益人,提前做好財產規劃,才能使“避債”的功能得以實現。
3、投被保人及受益人選擇很重要。
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均為自己或配偶的情況下,保單的保險金、保單紅利或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無疑。若要實現避債意愿,最優的保險合同安排是以父母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并指定孩子作為受益人,這樣既能抵御人身風險,保障財產安全,又能實現財富的代際傳承。
我們以張企業家為例,看如果他要進行資產保全和傳承,如何配置投被保人以及收益人最佳。
舉例:張三是知名企業家,在企業無限風光之時贈與其父親5000萬,其父將這5000萬購買了人壽保險,保額為1億元。這份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張三父親,受益人是張三的兒子張小三。若干年后,企業遭遇困境,張三由于家企混同需要將家庭資產來償還企業之債,張三父親得知企業遭遇困境著急突發腦淤血去世,那么1億元的保險理賠金則是專屬于張小三的個人財產,不需償還張三企業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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