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保險和婚姻的關系,有一個詞一定要講:“離婚不分”,因為對這個詞的認識和理解有頗多爭議。
那到底分還是不分?哪些保險會分?哪些不會分?怎么配置不會分?我們今天站在婚姻財產保全的角度全面盤點下保險和婚姻的那些事。
一、婚前投保分不分?
婚前投保的保險在離婚時分不分首先要看婚前是不是保費交費完畢以及是否用婚前財產交付全部保費。
情形一:一方以婚前財產投保,婚前保費交費完畢或婚后仍以個人財產交付保費的,離婚時,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該保單。
不分。
情形二:一方以婚前財產投保,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持續支付保費或難以證明以個人財產支付保費的,離婚時,另一方可主張的份額按照婚后支付保費占全部保費的比例進行計算。
按比例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是不予分割的,所以保費來源的確定決定了是否分割以及分割多少。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了分紅或年金保險,婚姻存續期間內其保險分紅及年金是不需要分割的,仍屬于投保人個人所有,但是,如果投保人將分紅及年金拿來重新投資,則投資收益部分是需要分割的。
所以,在需要通過保險進行婚前財富隔離的,一定要早買,或者說一定要把資金做好分類,這樣才能徹底隔離風險。
二、婚后投保分不分?
婚前投保的情形比較簡答,婚后投保的問題就會比較復雜,我們分幾種情形對用共同財產購買保險來逐一來做說明。
情形一: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保險,與前述婚前投保類似,仍屬于一方財產,離婚不予分割。
不分。
情形二:夫妻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投保的,一般視為對子女的贈予,保單直接歸屬于子女,離婚時不予分割。離婚時,主要處理誰繼續支付保費的問題,夫妻雙方可進行協商,并將投保人變更為愿意繼續支付保費一方。
不分。
情形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五條)所以,不需要分割。
不分。
情形四: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為自己投保,投保人和被保人均為夫妻一方,該保單系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
離婚時仍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四條)
按比例分割。
情形五: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互投的,同一保險合同下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別為夫妻雙方,該保單系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
具體分割方式同上,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投保人。
按比例分割。
以上是離婚到底分不分的各種情形的探討,因為大部分內容直接引用了法條,內容較為枯燥、不易理解。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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