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賭,有句話你一定聽過:“保險公司不會破產”
這句話被“傳頌”了太多次,以至于你認為這就是真的
那到底是不是真的?今天咱一起來普及下法律知識
本文一共3114字,大約需要7分鐘閱讀,相信讀完一定能起到普法的功效,據說,精讀療效更佳哦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這是被多次引用的保險公司不會破產說法的主要法條。如果細心一點您可能會說,這明明寫的是不得解散,沒說不得破產啊
沒錯,容我插播一點內容(普法咱是認真的),破產確實不同于解散
簡要來說:破產是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必須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且不符合破產的要件,就可以解散
是不是還比較繞?咱再說的更直白一些:公司解散是公司主動而為的,而公司破產是公司資不抵債了,不得不申請破產
具體法條貼在這里,較真的讀者可以自行查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關于解散規定)
(破產法第二條關于破產規定)
我們可以這么理解,不得解散就是為了保護購買保險的客戶的基本利益,那如果保險公司資不抵債了,咋辦
再來兩個重要法條
保險法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這兩個法條規定的很明白,那就是保險公司資不抵債了,照樣破產
但是有個與其他公司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公司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句話大有學問,我們等下細細解讀
寫到這里總結一句
一是保險公司可以破產,二是千萬別單獨拿出一條法條來就進行解讀,這樣解讀八成是錯的,因為法律是個整體,是互為補充和解釋的,否則真是如此簡單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就可以全部失業了
既然法律是允許保險公司破產的,那保險公司破產過嗎?
新華保險和中華聯華合保險曾經出現過償付能力不足的虧損現象,但都被保監會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成功挽救(保險保障基金的事咱等下詳細掰扯)。所以,迄今為止我國沒有一家保險公司破產
原因一: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實繳注冊資本最低2億元,讓保險公司的成立門檻較之一般公司高了非常多,要知道一家上市公司公司的資本要求才5000萬而已
這就決定了要成立一家保險公司要符合四個基本條件:股東很牛逼、信譽很OK、公司很有錢、管理很專業。
原因二:保險公司監管極其嚴格
首先是資金運用被嚴格監管,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保險資金的運用形式,保證了資金的穩定運行
其次是償付能力被嚴格控制,如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必須大于100%,確保資產大于負債,否則將可能被限制權益或者被接管
最后是再保險機制,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風險太大業務的再保險規定,確保保險公司能合理控制風險,確保穩定
這是我國目前的現狀,那國外呢
其實在國外,保險公司破產是非常常見的一個事情
美國每年都有保險公司倒閉,1991年最慘的時候有51家破產倒閉
日本也有很多的保險公司破產,其中不乏老牌公司。
既然保險公司存在破產的可能,那我的保單以后找誰兌現
其實上面保險法第九十二條已經給出了答案,我們再深入解讀下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看到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是:什么是保險責任準備金
這是百度百科的定義
具體的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計提、計量、披露等等規定非常復雜,這里我們只要知曉它是為了預備理賠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準備金就可以
其實,保險責任準備金只是一個最低保證,如果公司破產了,就算把責任準備金轉讓給了受讓公司(接受轉讓的保險公司),保險責任準備金也是大概率不夠負擔所有的理賠款的
雖然法條規定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受讓公司總不可能貼自己的費用來保障原先破產公司的權益
所以,這種情況下就要說到保險保障基金了
保險法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簡單一句話:保險保障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在救助保險公司或者救助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
據媒體報道,截止2018年三季度,保險保障基金的規模已經達到了1252億元
在救助保險公司上,前面有提到新華、中華聯合,還有最近剛剛更名為大家保險的安邦保險,其在2017年被接管,也是用的保險保障基金。這個不是重點,我們重點要知曉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如果出現了破產公司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會對保單受讓公司進行補償,確保受讓公司既有利益不受損失
但是這個條款有個重點就是對持有人為個人的保單,救助金額不得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也就是說保單持有人最少要損失10%的保單利益
再簡單點講就是50萬理賠款,最多只能理賠45萬 了
還有一點要注意,雖然保單轉移后效力不變,但是投資收益還是會受到很大影響,比如分紅型的分紅,分紅是基于保險公司的自身利益的分配,如果公司都破產了,何來的分紅?所以這些都是沒辦法再享有的利益
概括起來就是:如果保險公司真的破產了,客戶的權益可能會受到一定的損失(至少10%),并不是沒有任何損失。
再概括下本文的主要內容:
保險公司會破產
但是保險公司破產的概率微乎其微
保險公司破產之后相關權益人權益可能會損失
啟示:買保險前先看下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建議最好選擇大公司進行投保,畢竟大公司破產的概率比小公司來說小的多的多
那你可能會想,既然保險公司都會破產,還是不要買保險了
如果您這么想,我只想說一句:
銀行如果破產對儲戶的最高償付額度僅為50萬元。所以如此保險的保險你都覺得不保險的話,勞駕,出門左拐,您還是把所有的錢存銀行去吧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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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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