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告訴大家一個省錢的機會。
先講下如何省錢:4月1日前,趕緊購買還在售的健康險!
如果你沒時間閱讀本文,看到這里就夠了。作為一個靠譜的介紹法律和保險的公眾號,咱向來是以嚴謹和理性立市的,信我,直接去買,絕不吃虧。不信,那您就接著往下看,讓俺給您普個法。
今兒,咱就講講《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19年10月31日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發布的部門規章,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是目前現行有效的健康險管理的文件。
《辦法》較2006版《健康險保險管理辦法》有了幾大變化,看懂了變化也就明白了為啥要趕緊買健康險了。
當然變化很多,咱今天只講與今天主題相關的幾個(其他的大家想了解咱后續另行寫文闡述)。
變化一: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可以調整
《辦法》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健康保險產品實際賠付經驗,對產品定價進行回溯、分析,及時修訂新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并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您可能會問,費率調整和我有毛關系?關系大了。
《辦法》再次強調和明確了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可以及時修訂調整,這對保險公司來說是利好。
首先明確一個事情,保險費率越高,保費越高,要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在原來健康險費率固定的情況下,隨著病譜的變化賠付率的逐年攀升,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償付能力隱患,允許修訂費率就有效的緩解了保險公司的這一隱患。
那您可能會說了,費率有可能會降低呢?沒錯,也有這可能。
但是,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提升點來的醫療費用的快速上漲、人均壽命的不斷提升(年齡越大對應的重疾發生的概率越大)、疾病病譜的于是俱進不斷變化,保險公司在重疾賠付上一定逐年攀升和增加的,那么問題來了,您覺得費率會下降嗎?顯然不會!
最大的可能是費率不斷上升,簡單一句話:保費會越來越貴!
變化二:未來核保門檻更高
《辦法》第十七條: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保險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險人其他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進行區別定價。
這是新增的一個內容,怎么解釋?
請重點理解第一句話:除家族遺傳疾病史之外。
雖然保險公司不能給予遺傳信息和基因檢測進行區別定價,但是可以根據家族遺傳病史進行定價!
原來有沒有?沒有!只要你身體健康就可以購買,不因你的家族遺傳病史為條件。新法之后,如果您的父輩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歸結到遺傳病史的,可以進行區別定價,也就是說會提價!
核保會更加嚴格,導致有遺傳病史的購買者價格更高!
同時,說到核保,再來看下第三十一條:鼓勵保險公司采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什么意思?大數據等新技術可以全面知悉投保人的健康狀況,以前的住院史、藥店購藥史等等都可以成為保險公司核保的依據,通過核保的概率將會越來越低,等你想買的時候,可能已經買不了了。
所以,還是簡單一句話:未來核保會更嚴格的同時對遺傳病史人群保費會越來越貴!
變化三:未來保費會更貴
還是貴?沒錯,還是貴!要不我干嘛在開篇就讓你趕緊去買(一臉得意)
《辦法》第五十七條: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凈保險費的20%。
新《辦法》出臺前,健康管理服務費是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健康保險產品中與健康管理服務相關的各類費用不得超過保費總額的12%來做依據。
《辦法》直接將健康管理服務費提升到了20%,上漲了8%。那啥是健康管理服務費?
《辦法》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
說白了,就是鼓勵保險公司對客戶提供附加值服務,從而讓客戶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這對客戶來說,自然是好的,你會從保險公司獲得更多的健康附加服務,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是好的,保險公司通過為客戶健康服務保證客戶更健康從而可以更少(更晚)賠付,所以這是一個保險公司和客戶共贏的事。
但是咱得說道說道,天下沒有免費的服務。服務是要花錢的,錢就是從健康管理服務費中來,客戶要花更多的錢來負擔自己的健康服務。說到這里,應該很明白了。
還是簡單一句話來:未來保費會更貴!
列了這么多的法條,做了這么多的解釋,相信您也知道了,保費會變貴。但是,和4月1日毛關系?難道我就不能安安心心過個愚人節?難道我4月5日買就不行?
還真不行!
2019年12月3日,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落實《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做好產品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與《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不符的產品,應于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銷售;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單,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4月1日之后,全部按照新《辦法》執行!你再買的新產品會變貴(雖然服務會更好)!
但是重要的事說三遍:會變貴!會變貴!會變貴!
不說了,我要去買一份壓壓驚了。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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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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