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在《變量》一書中寫道:“一個人的視野越開闊,他的觀點就越謙卑。”
正如笛卡爾曾經講過的圓圈理論:人的認知就像一個圈,知道的越多,未知的邊界就越大,就越會發現自己的不足甚至說是無知。
偶爾會寫一點法律和保險的文章,多是用法律普及保險、用保險闡述法律,算是知識普及小短文。
既是知識普及,看到文章且評論的人,多是點贊或鼓勵,對這些人,先謝過了。有請教法律問題的讀者,本人也都盡所能地給出了解答。
但是,總有個別“頑固分子”對我講保險開展“炮轟”,拜托,9012年都過了,竟還有人如此這般。
我向來是懶得回復的,因為你永遠無法喚醒一個裝睡的人,或者我們換一種解釋:人們看到的只有自己關心和認可的事務。
可是,今天,又有人對我上篇寫的小文回復說是“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的還用錯了),我當場就氣笑了。
解讀法條,也是胡說八道?!這鍋委實重了點,不只一本正經背不動,胡說八道都背不動啊。
于是小有感觸,講點法條之外的所感所想。
保險和法律放在一起,你會聯想到什么?保險法?還是保險糾紛訴諸法律?
我的第一聯想是國外的一句話: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三個朋友,分別是醫生、律師和保險顧問。
眾所周知,醫生守護你的健康,律師用法律捍衛你的正義或者說保衛你的財富,而保險顧問呢?是可以用保險的專業知識來轉移客戶的健康及財富風險。
個人以為,保險和法律有一些共性:
專業性
我們都知法律資格考試(舊稱司法考試)難,但是,保險作為金融板塊的一大塊,又何嘗簡單。
看看保險合同你就知道,保險,一定是一個非常嚴謹和專業的行當。要從事這兩個行業取得一定的成績,都需要極其專業的知識。
所以才需要這三個“朋友”來幫我們。
前瞻性
懂法律你就能知道,哪些事兒是不能做的,一旦做了,就可能換來一個合唱一曲《鐵窗淚》的機會,或者更可怕的是永遠失去唱歌的機會(丟掉小命)。
懂保險就能知道,在健康意外等風險發生時,有保險可以獲得多少的保障,抑或在年老的時候能每月能多領到多少養老錢。
也就是說,用法律和保險,我們可以確定的知道,在將來能從中得到什么或者失去什么。
不可溯及性
法律上有個原則,叫法不溯及既往。
但這里我想講的是另外一個方面,不是以新法溯及既往舊事,而是前面前瞻性的事件一旦發生了,法律和保險就都無能為力了。
一旦觸及法律,一定會被制裁;一旦發生風險,符合合同約定的就一定會賠,但是沒買保險的就同時失去了在這次風險或者以后的風險中獲得保障的機會!
這就是為什么,在事故發生后人們第一句話往往是:買保險了嗎?而不是趕緊買保險。
不講法條還是手癢,來個親身經歷的案例算是回應下不懂法會吃虧這個題目,順便普個法吧。
張三從老家流浪到W城,身無分文后恰遇一戶人家門虛掩人未在,于是進屋牽點東西,無奈只翻到了7元錢,正欲離開時,恰逢房屋主人歸,其被屋主一把抓住,張三急于逃竄,張口咬傷屋主(經鑒定輕微傷),屋主臨傷不懼,終將其制服,請問,該判何罪?
有人跟你說搶劫罪,你一定不信!
我們都知道,搶劫,可是大罪!沒錯,是大罪。但是,張三確確實實犯了搶劫罪。
《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二百六十三條是啥罪?搶劫罪!
張三盜竊是實,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就算使用暴力)也是實,所以就屬于轉化型的搶劫罪!
如果他懂法呢,他一定不張嘴。盜竊7元錢估計只是被警察叔叔教訓下,可這一張嘴,就是三年(搶劫罪量刑三年起步)!
所以,不懂法真的會吃虧。
那不懂保險呢?
我不準備講懂保險或者說買保險好與不好的案例,太多了,并且,我也不擅長講故事(法條才是我的最愛,故事不是)。你一定找的到你身邊接受過保險理賠的親戚、朋友,他們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我們探討下什么叫懂保險。
非保險從業人員,我們都沒必要搞清楚繁雜的保險術語,也沒必要算清楚每年利益到底增加多少,術業有專攻,這些,留給保險業務經理即可。
那對一般人,怎么叫懂保險呢?我覺得正視風險、正視保險;不逃避對風險的認知、不逃避對保險的認識,就是懂保險了。
保險就是抵御風險的手段和能力,僅此而已。
難道有人會不知道意外隨時會降臨、疾病會隨時就上身嗎?你難道沒幾個朋友在朋友圈發輕松籌嗎?不會的,一個理智的人一定懂這些風險。人生多無常,安穩是假象。
人們只所以不想去了解保險,一是人都有僥幸心理,覺得倒霉的事咋會到自己這里呢,本能的去逃避風險,把頭埋進沙子;二是對掏錢買保險這個事不能接受,如果免費送保險,應該沒有人會拒絕,這就是問題所在,僥幸的心理下又何必花錢買呢。
那不懂保險會吃虧嗎?
不會。保險只是一個機會,給人選擇的機會。買保險,把風險轉嫁出去,不買,自己買單風險,僅此而已,何來吃虧之有?所以,不懂保險,是自負盈虧。
所以,有人愿意跟你講講轉移你風險的“大生意”的時候,耐心聽一下吧,畢竟,搞保險,人家才是專業的。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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