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就是來保險的。
合同一簽,約定期限內保險公司就要承擔可能出現的特定風險的責任。
這才保險。
要不隨隨便便保險公司把能把合同給解除嘍,呵呵,這畫面,簡直不敢想,從此之后買保險就變成一件極其刺激的事兒(此處請腦補文松的絕世美顏.GIF)。
所以說,大家都以為,投保人是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也就是所謂的退保)的,但是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的。
畢竟保險法第15條可是這么說的:“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先來說下為投保人為啥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格式合同(一方事先擬好未與對方商議的合同),又較為嚴謹晦澀,所以對于投保人來說,基本上是想解除就解除,那叫一個任性。
但是這個任性又不是沒有任何限制,在合同成立的10/15天內,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不會有任何損失,全額退!
這叫猶豫期,就是給投保人一個猶豫的時間,但是猶豫期過后,再退保就有一定代價了,不管是購買財險還是壽險,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損失。
也就是說,退是可以退的,就是會有損失,畢竟保險公司也是承擔了相應的風險、花去了銷售和運營的成本。
除此之外,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應經被保險人允許方可解除合同。
講完投保人再講下保險人(保險公司)。
雖然保險法第15條規定了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這里要說但是了吼~事情并沒有這么的簡單。
先貼一個長長長長非常長的法條,保險法第16條,如果你看不下去就直接跳過,直接看后面的解析。
保險法第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這個法條賦予了保險人(保險公司)一定條件的合同解除權。
具體來說: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成立超過二年的,不能解除,并且發生保險事故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是滿2年就全部都會賠,具體請查閱案例普法,投保滿兩年就一定能獲得理賠?點擊直接閱讀)。
這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還有幾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1、在投保人不交保費,合同效力終止兩年以上的。
2、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事故,進行索賠的。
3、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
后兩種可以籠統的成為騙保,這種行為不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費,同時觸犯法律的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保險公司并不是絕對的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在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但是各位也不要害怕,只要投保人是正常投保、正常交費,并且沒有騙保等違法違規行為,你的保險,就在那里,保險著呢!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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