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騙保案”,炸了!
案情雖然不是跌宕起伏,但也足夠離奇!
犯罪嫌疑人李某竟然“猜中”900次航空延誤,從中獲得300多萬理賠金!
更離奇的是此案一出,先是引發廣大民眾的大討論,繼而引發了法律界人士的大辯論。
辯論的結果竟然是普遍認為責任在保險公司!
于是,保險公司喜提熱搜,成了“玩不起掀桌子”的代言人。
明明是受害方,咋就挨上罵了呢。
咱今天詳細掰扯下。
首先來看下具體的案件。
荔枝新聞報道:近日,南京警方抓獲一名利用航班延誤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經查,李某自2015年,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飛機延誤,累計騙取保險理賠金高達300多萬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某是如何“估摸”成功900次飛機延誤的呢?難不成雷公電母也是她的幫手?
民警通過細致調查,發現李某的操作三步驟:
第一步:選取延誤率高的航班
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的李某,有提前獲取航班取消或延誤信息的途徑,為此她在網絡上挑選了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該航班的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
第二步:虛構不同身份購票并大量投保
李某從親朋好友處騙來20多個身份證號及護照號。為逃避系統核查,李某虛構不同身份購買機票。為了更具隱蔽性,她每次購票都要用4、5個身份。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40份不等的延誤險。
第三步:關注航班信息,伺機退票索賠
由于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上述購票的航班,因此她時刻關注著航班動態,如果獲悉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前把票退掉,盡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案件其實不復雜,李某也沒有神通,那為啥還同時引起了吃瓜群眾和法律人的巨大爭議了呢?
第一個爭議:到底是不是詐騙
按照前述新聞報道,李某是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為啥有爭議?先看下法條。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上是這么規定的: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認定屬于敘明罪狀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說,只有符合上述行為的才能認定為保險詐騙罪。
所以,認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觀點如下:
1、李某并未虛構保險標的,因為她實實在在買了機票買了延誤險。不屬于第一點虛構保險標的。
2、李某未編造虛假原因,也無夸大損失程度,僅僅是按照合同約定索取延誤理賠而已。不屬于第二點規定。
3、延誤確實發生,李某并未編造保險事故。故而第三點也不符合。
4、延誤更非李某故意為之,所以李某根本沒有構成保險詐騙罪,不能適用保險詐騙罪。
李某雖然利用親友的身份信息購買了機票和延誤險,但是身份信息確實屬實,保險公司并不篩選客戶,所以只要用真實的信息購買了保險,就是一次合法的締約行為,這些締約行為集合起來也不能認定為違法。
同時,反對李某保險詐騙的法律人士認為,李某行為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個地方理解起來略有難度,我們細細拆解下:什么叫非法占有為目的呢?比如法外狂徒張三盜竊李四家的10公斤大金條,因為此盜竊行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更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所以認定是非法占有為目的。
但是對于李某來說,她是以占有保險公司保險金為目的,但并未通過“非法”手段,而是通過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的發生來獲得的保險金,用的是保險公司制度的“漏洞”或者說用的是自己對天氣的“準確預判”,這和買彩票是一樣的,不能因為人家老中獎就認定人家非法占有。
這是大家把矛頭對準保險公司的關鍵理由,成了玩不起“耍流氓”的主要證據。
有道理嗎?確實有!
那我們再看下支持保險詐騙罪的理由,也是警方認為李某違法的原因如下:
1、李某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購買機票和延誤險,他人并不知情,而本案的保險標的是航空運輸合同,并且實際并未登機,所以,不存在保險標的,屬于虛構保險標的。
2、按照保險合同,延誤險是要理賠給當事人(乘坐飛機人),而最終理賠金被李某非法獲得,并未實際給付到當事人手中,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為。
3、詐騙金額已經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進行保險詐騙,數據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5萬以上的,屬于數據巨大,20萬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李某的涉案金額達到300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范疇。
爭議二:到底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
爭議一中認為不屬于保險詐騙罪范疇的人來看,部分人支持無罪辯護,部分人認為李某的行為僅僅屬于民事糾紛,不能上升到刑事層面。
對此新京報做的評論《買航班延誤險“獲賠”300萬,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具有代表性,摘錄如下:只要李某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購買保險并且支付了足額的對價,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締約行為。如果每個單一行為都是合法的,那么這些單一行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險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許會影響到保險利益的認定和保險合同的效力,但這種爭議仍然是一種民事爭議,不會越過民事糾紛直接升級為刑事犯罪。
簡要說就是李某的行為導致了保險合同無效,這屬于民事糾紛,不能跨過民事直接上升到刑事案件。
對于反對者來說,李某為不具備保險利益的第三人進行投保,本身就違背了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允許人們為不具備保險利益的人投保,且因此獲利,那將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不僅不利于保險公司,也不利于被保險人,乃至整個社會。李某以這種方式欺騙保險公司,獲取利益,且數額巨大,已經構成犯罪。
看完各方觀點,各位看官是不是也已糾結起來?
李某的行為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多媒體和法律學者的爭鳴,根本是李某行為是適用法律上出現了不同的認識和分歧。
吃瓜群眾吃的相當開心,生生吃成了聲討保險公司的鬧劇。在上述已知的信息中,各方都有自己立場,要塵埃落定只能等最終的審判處理結果。
但是,這里要來但是了,6月12日,事件出現了驚天反轉!
南京鼓樓警方做了警方通報,認定李某系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等材料,虛構航班延誤事實,騙取巨額保險金。
吃瓜群眾眼中的“正義”化身、一人單挑多家保險公司精算師、有雷公電母相助的李某,原來并無神通,終歸到底,還是騙局一場。
但是,南京警方,咱能一口氣把話說清楚嗎?
偽造證明材料就是偽造,決定罪名成立與否的關鍵細節不披露,讓保險公司狠狠的當了一次背鍋俠,這鍋,委實沉了點。
回歸本案,李某是如何偽造證明材料能逃過保險公司核驗的?保險公司內部有無串通人員?后續一定還有瓜,吃瓜群眾暫且小板凳搬好。
如果坐實保險詐騙罪名的話,因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等待李某將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個警示:違法,萬萬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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