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交強險是針對車外人員(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的險種。
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駕駛人員不屬于車外人員。
交強險主要是用來抵御駕駛人因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時的風險的。
而車上人員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適用車上人員意外險,和交強險沒半毛錢關系。
但是,在現實過程中,存在著車上人員轉換交通事故第三者的情況。
也就是說,車上人員也可以獲得交強險賠償!
是不是懵了?
在沒看到法院判例之前,連俺都懵了。
不過,來個案例你就懂了。
來,上案例【1】:
2014年,受害人杜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同年,受害人杜某在行駛過程中因車輛出現故障,于是下車鉆入車底排除故障,因車輛并未熄火導致繼續向前,杜某被輾軋身故。
案發后,公安局對受害人杜某出具了心肺損傷死亡(車禍輾軋形成)的死因結論書,并認定事故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杜某家人遂起訴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中的受害人賠償金額進行賠付。
那被保險人,也就是車上人員杜某是否屬于交強險中受害人?
交強險合同明文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作為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合同規定來說,確實不需要進行賠償。
但法院認為,判斷受害人杜某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其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被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車下人員、第三者。
同時,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隨著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換。
本案受害人杜某某并非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致死,其在發生事故時在車下,其作為車上人員駕駛人的職務身份已經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轉換為車下人員,應屬于車下人員、第三者身份。
因此,杜某某系其車輛之外的第三者受害人,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作為交強險的保險人應對受害人杜某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杜某獲得了保險公司的11萬的賠償。
聰明的你可能馬上想到一個問題,那是不是事故發生時不在車上都可以獲得賠償?
非也。
受害人在車輛失控跳車受傷身亡的,雖然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已不在車上,但因現實、即刻的危險已經發生,受害人是因為為躲避危險才跳離車輛,應認定為車上人員,不予交強險賠償【2】。
因目前我國對特殊情況下第三者(受害人)范圍規定并不明確具體,法院在結合“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下,去界定第三者與車上人員的轉化關系,這可以確保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益最大程度的得以維護。
最后,咱來個通俗點的結論:
交通事故發生時確實在車下的可以進行轉化,針對交強險部分進行賠償,如果是車輛失控跳車等情況的,不進行第三者轉化,不可獲得賠償。
好了,收工,下次再見!
【1】出自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
【2】案例引自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8民終12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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