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還是慣例,先上案例。您來判一判。
2020年6月,鐵扇公主和牛魔王網戀相識,2020年12月1日,兩人領證結婚。12月15日,鐵扇公主發現牛魔王在偷偷服用格列衛,看過《我不是藥神》的鐵扇公主馬上猜測牛魔王可能患有白血病,遂質問牛魔王,牛魔王承認自己確實患病,由于擔心鐵扇公主不嫁給他,一直隱瞞。請問下列哪種或哪些說法是對的。
1、2021年12月14日前,鐵扇公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牛魔王所患疾病是明確的重大疾病病種。
3、本案不適用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
先揭曉正確答案:3
具體解析,咱一步一步掰扯清楚。重點在文末,一定要讀完哦
一、法條出處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了重大疾病如實告知義務,此條款作為《民法典》增設內容,受到很大關注。
具體條文內容如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此條文的出現,改變了以往把疾病列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將由此導致的無效婚姻改為可撤銷的婚姻,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結婚權利的保障和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這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看完你可能會說,這個很簡單啊,就是隱瞞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嘛。
要真這么簡單,咱就不用專門整一篇法保課堂來解讀了。
就讓灑家來詳細說一說。
二、法條解讀
1、重大疾病的范圍和概念。
此法條的重點首先在于重大疾病的判定上。
何謂重大疾病,《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并未給出說明,目前尚未有統一標準。后續需要司法解釋或者其他條例加以明確。
那當下如何判定?
目前普遍認為只要該疾病足以影響一方決定是否締結婚姻,就應當認定為重大疾病。
但影響一方決定又是較為主觀的,還是不好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疾病是否重大,參照醫學上的認定,借鑒保險行業中對重大疾病的劃定范圍,一般認為,某些需要長期治療、花費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腫瘤、骨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或者直接關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屬于重大疾病”。
要說對重大疾病的判定,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保險行業。
所以,后續如果出臺重大疾病的司法解釋大概率會借鑒甚至是采用保險行業通行的重大疾病認定方式。
而在司法解釋出臺前的認定,很有可能也會借鑒保險行業對重大疾病的劃定范圍。
2、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告知另一方。
法律上的應當就是必須。屬于義務范疇。
也就意味著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告知另一方的義務。
這里要厘清兩個問題,一是如果患病一方在結婚時不知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呢?
比如腫瘤早期未被發現,婚后發現,那這種情況自然不構成欺詐婚姻,并且,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基于夫妻之間互相扶持的義務,另一方更應不離不棄,對患病方進行必要的照料。
另外一種情況,案例中牛魔王和鐵扇公主是民法典前結婚,是不是適用民法典1053條規定呢?
此處應該認定為不適用,因為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最遲應該是結婚登記之前,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也意味著此時(結婚時)牛魔王并未有告知的義務,也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則。
所以,正確答案是3。
3、撤銷權是當事人完全自主權
這里有幾個注意事項:
首先,撤銷權的行使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并不能通過協議離婚;
其次,非重大疾病一方撤銷婚姻是一種權力,可以行使,可以不行使,法律賦予了另一方婚姻的完全自主權,如果可以接受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仍然愿意繼續生活的,那是真愛,法律并不干預,但是一旦知曉對方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在1年內提出撤銷婚姻,就不再享有婚姻撤銷權,所以要做好充分的衡量才可以。
最后,請求撤銷婚姻的申請人是本人,并未規定可以由一方近親屬來提出申請。體現了婚姻當事人完全的自主權。
三、相關建議
既然《民法典》1月1日即將實施,那如何用好1053條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1、婚前一定要婚檢。
我國雖然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但本著對婚姻和對自身健康的謹慎態度,婚前一定要通過婚檢來防范另一方有重大疾病。
2、婚前買一份重疾險。
婚姻另一方雖然婚前有重大疾病告知義務,但是我們不能保證一定會告知,一旦婚后發現,雖然可以撤銷,但是傷害卻是無法挽回的。
倘若直接詢問對方是否有重疾,那這個行為八成會被當成重疾
那如何是好?
可以詢問對方有無重疾險,一來可以通過對方是否擁有重疾險來驗證是否健康體,二來也能保證對方保障充足,將來婚后一旦發生風險,也有足夠保障。
關鍵是問別人有無重疾險,自己最好先有一份!自證健康!
您說是嗎?
灑家預感未來適齡青年在婚前購買至少一份重疾險將成為標配。
拭目以待吧。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離婚后,一方為子女買保險,另一方也要出一半?
干貨:保險合同晦澀復雜,法律如何保護被保險人一方利益?
明明隱瞞重大疾病結婚,卻無法撤銷婚姻?重疾險,應該成為婚姻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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