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國慶檔熱映的《我和我的家鄉》中有這樣一個單元:《北京好人》。
講述了葛優飾演的張北京為了給無錢治療甲狀腺癌的表舅看病,想到了冒用自己醫保卡讓表舅看病的故事。
當然,故事大圓滿結尾,表舅也并沒有冒用張北京的醫保卡看病。
畢竟,這劇本讓誰寫也不敢冒用成功。
因為這事兒,違法!
2021年5月1日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即將實施。
第四十一條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從5月1日起,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將會被罰。
不僅被暫停聯網結算3-12個月,還會被處以2-5倍的罰款。
同時,《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司法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詐騙罪。
可能你會說:不對啊,醫保卡是俺自己交的錢,為啥不能給別人用一下。
這就要詳細來看下醫保賬戶的構成了。
醫保賬戶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個人賬戶的錢個人所有,統籌賬戶的錢是所有參保人共有的。
如果只是用個人賬戶的錢在藥店給家人買藥,并不構成違法,也不能歸結為騙保。
現在很多城市職工醫保也都實現了家庭共享統籌,個人賬戶可以給家人共享使用。
但是如果個人賬戶沒錢已經動用了統籌賬戶給他人使用,那就占用了其他人的醫療保障資源,認定為騙保了。
另外,醫保卡外借買藥和就醫還會為商業保險的購買和理賠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在核保上,如果頻繁購藥涉及到購買保險健康告知的,如果無法自證清白,可能會被拒保。
在理賠上,醫保卡的消費憑證也是理賠的重要憑證,一旦大量的購藥記錄被查出,可能會算作使用人的既往病史,推定未如實告知,帶來理賠的困難。
所以,大家一定要規范醫保卡使用。
你看,國家都要專門出臺條例來保證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了,咱真的要注意,切莫因小失大!
省高院:以個人身份掛靠單位投保團體健康險,合同有效,發生重疾應該理賠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結節,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高院:無法證明是意外?咱有妙招來理賠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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