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扇公主的父親為自己買了一份保險。后鐵父去世,鐵扇公主得到一份身故保險金,而此時她正和牛魔王處在離婚的邊緣。請問,這份身故保險金是不是鐵扇公主的個人財產?
各位客官,您覺得是不是個人財產?
如果您看到這里馬上下結論,站在肯定派(認為是個人財產)或者反對派(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那對不起,這個結論就下錯了。
啥?都不是?
那這身故保險金到底歸誰?
之所以不能馬上判定,是因為初始信息太少。
我們把信息完善起來一起再來捋順了做判定。
首先要確定一個關鍵因素:鐵父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有無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及《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一種是直接指定鐵扇公主為身故收益人的。這個比較容易理解。
第二種是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的。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
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鐵扇公主作為法定繼承人,自然可以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獲得相應的保險金份額。
同樣,如果鐵父沒有指定受益人,也就是在投保時約定不指定受益人。
那根據保險法第42條之規定,身故保險金作為遺產進行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也就是說,如鐵父沒有其他債務,那鐵扇公主通過繼承得到的此份保險金份額,連同鐵父其他財產,都歸為鐵扇公主及牛魔王的共同財產。
來個圖就比較清晰了。
受益人指定與否,意義重大。其實,保險在財產保全的功能遠不止此,后續通過課堂形式逐一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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